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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規定
寧波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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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項規定條件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期限內享受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計發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3個月計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0.5個月;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0.5個月。
(三)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按1個月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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