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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和報銷比例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前提是,必須符合繳費滿6個月和計劃生育政策兩個條件。所謂部分待遇,是指繳費未滿6個月分娩、流產,而到繳費滿6個月后剩余的部分產假津貼待遇。結合我市的實際做法和社會保障的發展趨勢,新辦法作出了繳費滿6個月后,剩余的部分產假津貼待遇予以享受的政策規定,以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但生育醫療費補貼目前不設定部分享受的政策。
為了提高生育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新辦法規定職工本人可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同時,在支付辦理方面作出了時限要求,職工應當在產后或術后3個月內提出待遇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畢核定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根據我市生育保險實施情況比較良好的實際,新辦法對待遇項目基本上沒作調整,保持相對的穩定,但對支付標準有所調整,具體是:
(1)生育津貼項目。取消我市原《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懷孕7個月以下早產的,產假按90天計算”的政策設置,但如果出現此情況的,那么,活胎按正產、死胎按流產或引產對待的原則掌握;同時,將第三項的“懷孕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引)產的42天產假”調整為“50天產假津貼”。
(2 )生育津貼的標準。將原來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調整為按上月養老保險繳費工資或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這是新辦法重大的政策調整所在。
(3)生育醫療費補貼。綜觀我市實施生育保險工作的做法和經驗,較為科學、合理的定額補償,是比較先進簡便的管理模式,它能夠激勵生育保險對象的自我管理和約束,體現了享受待遇的公平性,因此,新辦法繼續采用我市原《暫行辦法》定額補償的做法。
(4)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經過對我市2004年度附一、附二、市二和市三4家醫院有關順產、剖宮產、流產費用的抽樣調查,剔除非醫保項目和超額自負的費用,順產、剖宮產、流產的平均費用,大體上在我市原《暫行辦法》設定的標準范圍之內,因此,新辦法目前對定額補償標準暫不作調整。但新辦法明確規定,隨著經濟發展和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作相應調整,具體由經辦機構提出方案,經勞動保障、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研究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提醒】社保政策每年都會有新的調整,如果想了解更準確的信息請到相關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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