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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傷保險賠償細則
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
2016年12月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調整: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調整,一級每月增加330元,二級每月增加296元,三級每月增加275元,四級每月增加254元。
調整后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為:
1、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津貼低于2816元/月的補足到2816元/月
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660元/月的補足到2660元/月
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503元/月的補足到2503元/月
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347元/月的補足到2347元/月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
注: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
(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職工;
(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
(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2、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272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704元/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1、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34元;
2、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10元。
南京市工傷賠償條件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
延伸閱讀:南京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上調
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提高了。昨天,記者從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南京市調整2016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調整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下半年增發的部分將會補發。
據了解,這次待遇調整對象為三大類人群。第一類是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職工; 第二類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 第三類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按照調整的標準,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調整,一級每月增加330元,二級每月增加296元,三級每月增加275元,四級每月增加254元。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2816元/月的補足到2816元/月,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660元/月的補足到2660元/月,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503元/月的補足到2503元/月,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347元/月的補足到2347元/月。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704元/月。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10元。
另外,此次南京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十一區統一執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統一按照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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