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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社部《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時間:2022-03-29 11:51:26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人社部關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關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出臺,具體內容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你們好!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已經于2011年1月1日實施。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三、《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四、《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無法獲得上述證據的,可以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六、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職工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八、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九、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十、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一、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十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十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十四、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尚未公布,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執行中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延伸閱讀:湖南永州實行全員參與式工傷預防 保障勞動者權益

          近年來,湖南省永州市探索工傷預防新模式,在湖南率先實行全員參與式工傷預防,經過兩年多時間的`推進,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一半以上,勞動者權益保障有了明顯提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安全健康生活的期盼日益強烈,國家對安全生產也越來越重視。按照工傷預防、救治、康復三位一體的總體框架要求,工傷預防的重要性日漸凸顯,國家人社部也將工傷預防擺工傷保險三大職能的首要位置。湖南省永州市工傷保險處借鑒多地工傷預防工作先進經驗,結合本地實情,創新出新的工傷預防工作模式。據永州市工傷保險處朱新開處長介紹,該市工傷預防工作也經歷了幾個階段。

          2014年11月,湖南永州組織該市11個區縣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前往廣東等地考察工傷預防工作,期間參加了國際先進的工傷預防服務模式研討會,又深入企業現場觀摩工傷預防工作在企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專家們在現場對企業環境進行的工傷危險因素評估診斷和對企業員工進行的具有特色的互動式工傷預防培訓,使大家切身感受到工傷預防帶給企業、帶給員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深得人心!

          到2015年7月,永州市工傷保險處決定在新田縣進行工傷預防工作試點,由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進行了現場互動與持續改善式工傷預防項目試點。通過項目改善,企業管理人和員工的工傷預防意識、知識和行為都得到大幅提升,經專家評估顯示比項目開展前提高了30-40%左右;企業工作環境改善率100%,工作環境改善到位達到86%以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工傷預防宣傳標語、警示標志規范張貼,企業能正確識別和購買個人防護用品和指導員工規范性佩戴,工傷事故發生率較前一年下降54.3%,工傷事故損毀度較前明顯減輕,企業滿意率100%;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率較上年度明顯下降。

          新田試點成功后,2016年永州市工傷保險處及時總結經驗,積極推進服務,以新田試點為基礎,與全國工傷康復綜合示范基地——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簽訂戰略合作在全市推進全員參與式工傷預防工作。全市處統一行文,擬定工作方案,要求全市統一計劃、統一標準、統一行動;進行摸底測算,選擇具有行業代表性、近年度賠付率較高的參保企業作為首次推進項目改善單位;深入企業宣傳調研,把項目理念和特色及時宣傳到位,也及時收集企業反饋的信息和要求,加以綜合整理,不斷補充完善工作方案。

          該市突出重點,首次參加改善項目的企業主要以生產企業為主,同時選取本地有代表性的高風險行業,以同行業整體參與的形式,進行捆綁式服務。以生產加工為主的生產性企業和具有當地行業代表性的三大類高風險行業:煙花鞭炮業、露天采石業、石油銷售運輸業。行業整體捆綁式參與項目這種模式是該市摸索創新的一種新型的服務模式,這種模式是針對一些高風險行業存在面廣點散的情況而總結出來的,這類高風險行業通過捆綁式參與服務,既能整合資源、節約時間、提高效率,又能達到相互交流、統一規范、整體提高的效果,新的服務模式得到了各企業的高度認可。

          目前,永州市全員參與式工傷預防取得了明顯成效。與項目開展前后一年對比,經問卷調查發現:企業和員工工傷預防知識、信念和行為得分平均提高34.7%,員工工傷保險知識的知曉率達到92%;企業工傷預防宣傳明顯加強,警示標語、危險告知牌規范張貼,防護裝置改善到位,安全管理組織架構逐步成型,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安全生產投入較上年度提高達40-50%,企業和員工對項目滿意度高達100%,勞資糾紛事件較上年度減少82%;一線員工和班組長報告工傷發生率下降52%,工傷認定數較上年度下降41.7%,工傷事故損毀程度較以往減輕,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率明顯降低,上訪投訴案件較上年度明顯減少。

          拓展:企業工傷保險待遇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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