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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傷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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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昆明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根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轉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云人社發〔2015〕184號)的要求,按照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傷風險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參照一類風險行業執行;參保單位的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各級編制委員會、社團主管部門下達的機構性質,以及工商登記注冊的主營業務情況對應確定。參保企業、事業單位因經濟產業結構變動,主營業務變化的,重新確定行業風險類別。勞務派遣企業,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和費率檔次。實行特殊行業繳費的參保單位,可按照建筑工程造價提取一定比例、經營服務面積核定人數或噸礦產品相應費率的方式計算并繳費,實行實名登記參保,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行業基準費率設定
按照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我市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一類行業0.18%、二類行業0.36%、三類行業0.63%、四類行業0.81%、五類行業0.99%、六類行業1.17%、七類行業1.44%、八類行業1.71%。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根據昆明市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適時調整。市級基金完成當年應上繳的省級調劑金,預備工傷預防費用后,累計結存的正常規模應控制在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計結余超過18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次年應下調基準費率;當基金累計結余低于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按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上調基準費率。調整基準費率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經過測算后確定和實施。
三、行業費率浮動運行機制
(一)費率浮動檔次
單位費率浮動以參保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即:參保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占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為主要考核指標,參考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一類行業分三個檔次,其基準費率不下浮,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二)費率浮動辦法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的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行每年浮動一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確定其所適用的浮動費率檔次,在執行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
1.參保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100%-120%(含100%,不含120%)的,向上浮動1檔;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超過120%(含120%)的,向上浮動2檔。費率浮動最高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2.參保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50%-80%(含50%,不含80%)的,向下浮動1檔;工傷保險費支繳率低于50%(不含50%)的,向下浮動2檔。費率浮動最低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昆明市財政局
2015年9月30日
昆明工傷保險簡要辦事提示
(1)工傷康復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工傷保險待遇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一次性發放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定期發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拓展:工傷保險辦理流程介紹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準成立后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準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資料備齊后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并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單位參保繳費后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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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的行業類別劃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勞務派遣企業,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各統籌地區要充分發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的作用,周密制定單位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一至三年對各參保單位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并依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對風險程度驟升的單位,可一次上浮兩個檔次,并通過適當形式通報,以示警戒。
城市案例
一、重新劃分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我市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基準費率對應執行國家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保險類別。
上海2017年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規定執行,即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分為兩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各分為四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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