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2017年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是根據統計機關公布的2015年的相關數據,對各賠償項目進行了相應調整。部分數據請在工傷賠償法律網勞保數據中查詢。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如《威海市關于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4、備注: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根據協定的配置項目和標準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出該標準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1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九)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一般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2條;第23條。
4、備注: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及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制定。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2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6個月、六級傷殘為30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4條、第25條第1款;第3款。
4、備注:(1)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7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第2款、第3款、第4款。
4、備注:(1)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標準
1、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2)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一、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一、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延伸閱讀
山東上調工傷保險三項定期待遇標準
近日,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2016年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這是山東連續十二年提高工傷保險三項定期待遇標準。調整后待遇將于今年10月底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此次調整的范圍是: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已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中,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根據通知,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標準增加。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確定。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調整三項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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