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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各省市1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表

        時間:2024-07-28 14:32:43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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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全國各省市1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表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全國各省市1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表,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在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主要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三大項:

          1、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賠償標準,以及其他待遇規定,由于各省市規定不盡相同,所以歸納下表,以方便朋友們查閱:

          北京市

          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號政府令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于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的通知》中規定:在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發生工傷,在國家尚未出臺新的政策之前,其工傷認定暫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二○○五年一月十九日),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號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后舊傷復發的,用于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經審核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合計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負傷前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河北省

          河北省勞動廳辦字[2003]147號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合計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五級66個月、六級54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8個月、九級20個月、十級12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山西省

          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6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5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為39個月;八級為33個月;九級為27個月;十級為21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可以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政府辦公廳內政辦字[2003]462號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的為4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42個月;七級傷殘的為30個月;八級傷殘的為24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12個月。

          2004年1月1日執行新辦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標準按原有規定執行。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關規定處理,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待遇。

          遼寧省

          遼寧省遼政發[2003]45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吉林省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號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五級為30個月,六級為26個月,七級為22個月,八級為18個月,九級為14個月,十級為10個月。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的,《條例》和本規定實施后,用人單位因關閉、破產、撤銷等情況不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雖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標準為:1996年該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條例》規定的不同傷殘等級人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減去已領取的傷殘補助金總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已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不再重新計發。未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標準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乘以《條例》規定的不同傷殘等級人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

          黑龍江

          黑龍江省政府黑政發[2003]89號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工傷職工離崗前46、39、32、25、18、11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均按全額的10%支付。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事故責任人歸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事故責任人追償。

          浙江省

          浙江省政府浙政發[2003]52號

          浙江省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支付60個月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支付50個月,七級支付20個月,八級支付14個月,九級支付8個月,十級支付4個月。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閩政[2004]12號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其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低于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方負擔;承包給個人的,個人及其雇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發包方負擔。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山東省

          山東省政府魯政發[2003]107號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五級5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48個月,7級41個月,8級34個月,9級27個月,10級2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因工傷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條例》所定標準且現在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從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補,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被鑒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繼續發放。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的,預留至當地平均期望壽命(其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被鑒定為5—10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

          對已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1—4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各地可參照本條前款的規定籌集資金,由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參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保障其工傷待遇。資金籌集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江蘇省

          2005年江蘇省政府第29號令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等級 年齡

          20周歲

          以下

          20—30

          周歲

          30—40

          周歲

          40—50

          周歲

          50—55

          周歲

          55—60

          周歲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注: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三)七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工傷職工不轉入承繼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從原用人單位有效資產變現收入中安排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號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為:五級72個月,六級60個月,七級48個月,八級36個月,九級24個月,十級12個月。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恢復工作后由于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號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2個月,六級傷殘為44個月,七級34個月,八級傷殘為28個月,九級傷殘為22個月,十級傷殘為16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業破產倒閉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一次性劃撥到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企業破產倒閉時,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撫恤金,或由用人單位將應支付的撫恤金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發放。

          由于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湖南省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6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48個月;七級傷殘為30個月,八級傷殘為20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12個月。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將生產經營權、勞務工程等施工權轉移或者承包給無證經營者經營或者承包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廣東省

          2004年廣東省政府頒布《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31個月,八級19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按工資同等順序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勞動保障廳桂勞社發[2003]18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準合計為:五級傷殘3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30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2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4個月。

          用人單位的法定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在法定住所地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地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生產經營地辦理。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承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發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發生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注銷的,工傷保險費及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的費用,按上年度實際支出標準的1.3倍計算;一次性撥付10年的費用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照統籌地區規定應當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由原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年度實際支出標準的1.2倍計算,預留費用至統籌地區居民平均預期壽命(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由原用人單位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

          重慶市

          重慶市政府渝府發[2003]82號《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被注銷營業執照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以及已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川省

          四川省政府發[2003]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患職業病需長期治療的其他工傷人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七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七級傷殘36個月,八級傷殘26個月,九級傷殘16個月,十級傷殘10個月。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云南省

          云南省政府云政發[2003]185號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合計標準為:五級42個月、六級36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7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20%;不足一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云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甘肅省

          甘肅省政府甘政辦發[2003]131號甘肅省關于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

          用人單位應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兩金”合計標準:五級傷殘為32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七級傷殘為24個月,八級傷殘為20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12個月。

          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或撤銷的,要按照規定預留工傷保險費,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發放。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青海省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兩項合并計算,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的30個月至15個月。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7個月,七級24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5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規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遞減一年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金額的20%遞減,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寧夏回族自治區

          200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寧政發[2004]5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分別為: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30個月,七級傷殘24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2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傷殘職工患職業病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跨統籌地區或者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結清工傷待遇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協商同意并簽定協議,用人單位除按照《條例》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分別為:一級60個月、二級54個月、三級48個月、四級42個月。

          傷殘職工經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護理等級標準發給60個月的生活護理費;經鑒定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6個月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注: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的實習生不適用本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00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其中五級工傷職工“兩金”合計按38個月計發,六級按34個月計發,七級按30個月計發,八級按26個月計發,九級按22個月計發,十級按18個月計發。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2004年新疆兵團令第2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傷保險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其中五級工傷職工“兩金”合計按38個月計發,六級按34個月計發,七級按30個月計發,八級按26個月計發,九級按22個月計發,十級按18個月計發。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江西省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號令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五級至十級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有無法治愈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后,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準,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后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

          安徽省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兩金”合計,五級傷殘為5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45個月,七級傷殘為30個月,八級傷殘為23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9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陜西省

          2004年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48個月,六級42個月,七級30個月,八級24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2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并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貴州省

          2004年貴州省政府令79號

          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七級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不得超過18個月,九級不得超過8個月,十級不得超過4個月。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當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工傷職工受傷前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足6個月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

          海南省

          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8個月和16個月的數額;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本級月傷殘津貼36個月和34個月的數額;

          2、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4、12、10、8個月的數額。

          七級和八級傷殘人員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五級月傷殘津貼32、30個月的數額,九級和十級傷殘人員的分別為六級月傷殘津貼28、26個月的數額。

          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因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撤銷等原因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比前條規定同類同級傷殘人員待遇高出10%的標準,向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中規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員和進行勤工助學及實習的學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其支付工傷費用。

          備注一:

          1、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工傷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以上賠償標準中關于5級至6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如果勞動者暫時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那么,勞動者可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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