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問題1:哪些情況應當認定工傷? 哪些情況應認定為視同工傷?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符合以下七種情形的均應當認定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不屬于上述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情形,或雖屬于認定工傷、視同工傷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問題2:發生工傷后如何申請認定?
根據傷亡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職工本人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問題3: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發生工傷后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問題4:目前工傷保險待遇都有哪些?如何結算?
用人單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辦理申報結算手續。分中心為用人單位打印相關待遇核定表,用人單位核對無誤后加蓋單位經辦人章確認。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可通過代發機構于每月20日劃撥到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社發賬戶;其它待遇發放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代發;聯網結算的醫療(康復)費支付到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費支付到協議配置機構。
【工傷保險政策解讀】相關文章:
2016蕪湖工傷保險建設政策解讀11-28
大豐市工傷保險政策解讀05-30
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政策解讀11-29
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要求及工傷保險政策解讀06-15
2016年工傷保險條例全文政策解讀07-12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政策解讀01-11
2015年建筑業工傷保險新政策解讀01-10
樂山市人社局解讀工傷保險相關政策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