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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待遇申請指南
上海工傷待遇申請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上海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給員工參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但是上海工傷職員如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滿足相關條件及提供必備資料。
工傷待遇申領流程
【受理機構】:上海市社保中心及各區縣社保中心
【咨詢電話】:021-12333
【相關業務】:工傷死亡待遇申領
申請條件:
1、已經經過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2、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3、工傷職工事故發生月已經參加社會保險。
申領材料:
1、《工傷認定書》/《確認意見書》;
2、《鑒定結論書》;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
4、勞動能力鑒定費支付憑證;
5、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a、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含費用清單)、門急診病歷(門、急診);
b、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含費用清單)、出院小結(住院);
c、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審核憑證(醫療費用以現金結算);
d、職業病醫院出具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原始票據(職業病患者在職業病醫院以現金方式結算的門、急診醫療費用)。
6、視情況而定其它資料:
a、《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及配置輔助器具費用支付票據(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
b、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用工登記名冊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
c、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委托他人代辦,由用人單位申領的除外);
d、《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
e、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因工致殘1-4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f、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
g、對于用人單位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企業單位的須提供承繼單位愿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須提供《干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須提供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h、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還須提供下列材料:
、5-6級工傷職工:書面情況說明及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材料如辭職報告等;
、7-10級工傷職工:書面情況說明及本人或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退工單等);
、45周歲以上5-10級女性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
申請辦法:
1、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上海社保中心或分局提出申請;
2、經審核符合辦理規定,打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并退還全部材料。
4、不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社保機構各執一份并退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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