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中心員工收入源于增值收益剖析
針對本報讀者關于公積金中心一年管理費超2000萬元的疑問,廣州市公積金中心昨日回應稱,該中心參照公務員標準由市政府統(tǒng)一發(fā)工資,沒有一分公積金收益的錢,并聲稱,其一個普通工作人員月薪不超過4000元。不過,記者在查閱相關文件后發(fā)現(xiàn),公積金中心要完全撇清與增值收益的關系,似乎也無法完全說得過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條則明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從以上兩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雖然不是直接從增值收益中扣除,但卻來源于增值收益,只是這中間經過了省級財政部門的審核批準再回撥這樣一個環(huán)節(jié)。而管理費用支出在《辦法》中列明,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yè)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這說明公積金中心人員的收入仍需從管理費用中支出,并不像相關人士講的那樣,只是指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日常運營費用,如機器維護費、光纖鋪設費用等。
由此,公積金管理費仍間接來源于增值收益,而繳存人則直接供養(yǎng)著相關職能部門。
《管理條例》中還指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可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不過,昨日有媒體爆出,在《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09年部門預算編制說明》中,該中心今年預算支出的工資福利款為598.56萬元,按72人編制計算的話平均每位員工的年工資福利款為8.31萬元,加上“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191.38萬元,管理中心員工年收入平均10.97萬元,月收入超過9000元,遠高于他們回應的月薪4000元。
此外,記者還發(fā)現(xiàn),《管理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內容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等。但在目前公積金中心發(fā)布的公告中,看不到住房公積金收益率、管理費用率、委托存貸款比率等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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