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的雙重標準
大家都知道,在所得稅的計算中,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采用的是雙重計算標準,但還有另外一個項目稅前扣除的計算采用的也是雙重標準,那就是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只不過它不是文件直接規定的,而是通過一系列層層授權形成的。其授權是否合法本文不作評判,只針對其雙重標準的形成過程及如何計算,淺析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授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本條是授權性條款,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授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做出規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有關條款及授權。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決策機構: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方法: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比例: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授權所作出的具體規定。
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有關規定
“二、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予以糾正。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經過層層授權,最終形成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雙重計算標準。第一重標準: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第二重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的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但是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個動態數字,年年都在變,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初都會根據當地統計局公布的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本年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上限,調整全年執行。
上述規定無論是稅定還是國務院主管部門、省級政府的規定,始終沒有明確住房公積金是按照職工人數總算還是按照職工個人分別計算。按照一般理解,稅法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解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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