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醫保費和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該如何納稅
【問題】
1、每年交給醫保中心的大病醫療保險,其中個人承擔部分可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2、如我市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6000元,我單位某位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繳付住房公積金比例為單位15%,個人15%.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為:單位繳付300元,個人繳付300元。實際并未超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720元(6000×12%)的扣除限額,超比例的3%是否還要繳稅?我認為,單位繳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繳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理解對嗎?
【解答】
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目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收入中扣除的保險僅限于上述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對于其他的保險一律不得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所以,企業應參照上述規定,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應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以內的實際繳存額度,且基數不能超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對于問題所述情形,雖然額度未超,但比例超過12%,對于超過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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