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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fā)《大慶市住房公積金
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大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大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30日
大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鼓勵和支持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guī)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大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一條 繳存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及共同還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
2、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1)至申請貸款之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時、足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2)后調入我市,在我市繳存公積金未滿一年的繳存人,如在原工作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將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我市的,由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其滿足繳存時間一年條件的繳存明細;
。3)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大慶市購買自住住房申請貸款,適用本細則。申請辦理貸款時,持其在大慶市的常住戶口或居住證、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連續(xù) - 2 -
12個月以上繳存證明并附繳存明細(樣本見附件1)。
3、具有大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大慶中心)認可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材料(具體材料要求見附件2、附件3)。
4、首付款不少于購房金額的30%。
5、購房日期要求:
。1)期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在貸款申請日之前一年之內;
。2)現(xiàn)房:《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契稅完稅證的日期均在貸款申請日之前一年之內;
(3)以離婚分割財產方式過戶的,購房時間以申請人購買該住房的契稅完稅證日期為準;
。4)商業(yè)住房貸款結清后申請貸款的,需在商業(yè)住房貸款結清三個月之內。
6、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經死亡的:
。1)已有兩證:必須體現(xiàn)申請人單獨所有或與其同戶直系親屬共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申請人擁有此房產全部產權或與其同戶直系親屬共有產權的公證文書或法院判決書。
7、房產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其配偶不作為共同還款人的,配偶無需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且其賬戶內住房公積金余額不得用于償還該筆貸款,配偶信息必須錄入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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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貸款的發(fā)放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夫妻雙方使用公積金的次數(shù)確定貸款比例;如果申請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作為共同還款人,則按照申請人夫妻雙方、申請人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使用公積金的次數(shù)確定貸款比例。
第三條 申請人可通過委托公證的方式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貸款。
第四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大慶中心將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1、單位連續(xù)欠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含)以上;
2、上次購房提取時間距本次申請貸款時間間隔少于12個月;
3、共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非同戶直系親屬;
4、申請人及其配偶已經辦理過貸款且該筆貸款尚未結清,或申請人及配偶作為共同還款人的貸款尚未結清;
5、本人及共同還款人的征信報告中最長逾期月數(shù)為6期及以上(不包括助學貸款),或累計逾期月份數(shù)為12期及以上;
6、貸款結清未滿五年的申請人及其共同還款人,在大慶中心貸款系統(tǒng)中連續(xù)6期(含)或累計12期(含)以上未還款;
7、本人及共同還款人已有合計超過10萬元(含)以上債務余額或擔保;
8、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做質押的繳存人,且該筆貸款尚未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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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過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房產所有權;
10、因債權債務關系(因該房產買賣糾紛除外),經法院判決辦理過戶的房產;
11、本人及共同還款人因違規(guī)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大慶中心有不良記錄;
12、房產為其配偶單獨所有;
13、全額交付房款,未取得兩證;
14、抵押物為限制上市交易的產權房等;
15、商業(yè)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該房產已辦理過購房提取或購房一年后申請的商業(yè)貸款或該房產未辦理兩證;
16、以夫妻間交易方式過戶且其首次購買該住房超過一年;
17、房產產權不明晰。
第五條 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其配偶、夫妻雙方同一戶口的父母、成年子女及配偶對同一套住房適用提取、貸款二選一政策。
第六條 夫妻雙方均未因購房使用過住房公積金、首次購房,產權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者與配偶共同所有,市區(qū)內所購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縣區(qū)內所購住房面積在70平方米(含)以下,可以享受先提取夫妻雙方的公積金余額、后辦理貸款的政策。
第七條 申請貸款后,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該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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