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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時間:2023-01-31 17:53:24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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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指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15年1月25日印發的寶市房金發[2015]6號文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指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職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的;

          (四)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九)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符合以下條件的;

          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繳存職工戶口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的;

          3、繳存職工為本市戶口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未再就業的。

          其中第(八)項中繳存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六)(七)(八)(九)情形之一的,可提取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并辦理銷戶手續,但是已辦理公積金貸款且未還清之前不允許銷戶。

          第四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別墅及償還上述房產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第三章 提取證明材料、提取時限及提取金額

          第五條 繳存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繳存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三)職工單位代為辦理的,職工須在《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上簽字,如因故不能簽字的,由單位出據原因說明,并加蓋公章。

          第六條 提取時限及提取金額: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單位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職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購建和大修住房36個月內,申請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二)繳存職工可提取的最高額度不超出以下規定限額: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大于支付所購住房的總價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當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當期實際支付的房租等實際支付額。

          第七條 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按下列不同情況提交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首付房款憑證。異地購買商品房,應提供有備案登記章的《合同》或備案登記查詢方式,購房人配偶提取的須提供結婚證,購房人直系親屬提取時,應提供戶口簿或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2、購買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產買賣協議,權屬變更后的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

          3、購買單位集資建房需提供:

          集資建房批復,單位分房花名冊及集資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據。

          4、購買拆遷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拆遷安置協議,繳納房款憑證。

          5、職工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農業戶口簿,村民委員會或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婚姻或家庭關系證明,相關費用發票。

          6、職工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房屋產權證、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應大修證明或危房鑒定證明,相關費用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發票)。

          (二)職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

          1、職工在本中心公積金貸款需提供:

          只需填寫《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職工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需提供:

          購房合同、結婚證、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或還款計劃表、最近一期的還款證明(是指貸款銀行最近一期已扣劃貸款的證明,合同約定在銀行柜臺直接交現金方式償還住房貸款的,提供有銀行簽章的最近一期現金繳款單;合同約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償還住房貸款的,提供有銀行最近一期扣款記錄的存折;合同約定用銀行卡方式還住房貸款的,提供貸款銀行出具并簽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證明),以上資料每五年提供一次。

          (三)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的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發票,婚姻證明,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四)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

          《寶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

          (五)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需提供:

          公安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職工所在單位工會出具的職工家庭生活特別困難證明。

          (六)離休、退休的需提供:

          離退休證(已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退休批文或組織部門、人事和社會保障部門、養老保險機構的審批表,個人申請。

          (七)出境定居需提供:

          護照,定居證明,戶籍注銷證明,本人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還須提供所在國中國領事館的定居公證書。

          (八)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需提供:

          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證明,提取人的身份證,提取人的書面申請(須繳存人所在單位加蓋公章并提供繳存人所在單位銀行賬號),提取人與繳存人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受遺贈權屬證明。

          (九)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提供: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或民政部門發放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證。

          (十)繳存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提供: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個人申請,農業戶口簿或非本市戶口簿。

          (十一)繳存職工為本市戶口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未再就業的需提供: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就業證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工作單位辦理審批和提取手續;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和財政集中支付的單位,職工本人可以直接辦理審批和提取手續。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資料后,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并加蓋公章;集體提取的單位填寫《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并加蓋公章,提取公積金的職工應在明細表上簽名。

          第十條 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本人持單位蓋章的《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連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報管理中心審批。

          第十一條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填寫《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銀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后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二條 實行財政集中支付的全額撥款單位職工本人辦理個人公積金提取時,需填寫《寶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銀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后辦理提取手續(集體辦理時參照第九條)。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對受理的提取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管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為其辦理提取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應將申請資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 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提出復核,管理中心接到復核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提取審核期限中止:

          1、職工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請人或近親屬、利害關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審核工作的;

          3、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礙提取審核工作的;

          4、需以司法裁決為依據,而司法裁決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5、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無法行使提取審核權的;

          6、其他應當中止提取審核的情形。

          中止提取審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五章 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按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管部門的行政監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八條 騙提住房公積金的,應依法退回所提住房公積金,并由管理中心依法追究騙提者及相關單位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寶市房金發【2011】8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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