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2016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近日,記者從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權益,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此次調整從10月15日起執行。
A、調整可貸額度
在現有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中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80%、不得超過家庭收入計算的可貸額度”的基礎上,新增“不得超過按繳存余額、繳存時間計算的可貸額度。”(繳存余額、繳存時間測算的可貸額度=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合計余額×繳存余額系數×繳存時間系數)
繳存余額認定:
1.借款人與共同申請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以合并計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須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借款人可允許父、母、子女任意一人為共同申請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繳存余額之和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算。
繳存余額系數確定:繳存余額系數暫定為18。
繳存時間認定及系數確定:
1.繳存時間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準。
2.繳存時間(月)與繳存時間系數:6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
12個月<繳存時間≤18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1
18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2
24個月<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3
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
B、實行“以存定貸”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據歸集、提取、貸款回收等綜合因素,月初制定當月貸款受理、發放計劃,各受委托銀行、業務受理大廳嚴格按照受理先后順序,及時將客戶貸款信息錄入系統,以確保貸款發放工作的有序開展。省中心按照貸款申請及抵押辦結順序相結合的原則發放貸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繳存職工,優先在其繳存中心辦理貸款。
“商轉公”貸款有變化:
省中心規定繼續執行“商轉公置業無權證”的政策規定。其他“商轉公”貸款業務暫不受理,各受委托銀行、業務受理大廳向客戶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置業擔保及專家教師公寓貸款購房時限由合同(協議)簽訂2年以內調整為合同(協議)簽訂1年以內。
蘭州市公積金中心規定,取消“自然人擔保商轉公貸款”的政策規定。對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未取得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未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不予受理。完善“本房抵押商轉公貸款”的政策規定。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已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轉公貸款繼續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籌資金結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并在3個月內向中心申請貸款,超過3個月的不予受理。同時房產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將過戶后二手房貸款購房時間規定從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年以內調整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1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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