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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藏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以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二)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30%。
首套房認定以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查詢結果為依據。
(三)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計算)的20倍。
各中心不得為滿足繳存職工申請的貸款額度而違規補繳住房公積金。
(四)因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購買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發票應是自簽訂(或出具)之日起三年內的。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私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不含周轉房),在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未租住單位周轉房證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鎮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證明)、夫妻雙方公積金繳存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在本地無私有住房證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鎮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證明)、出租方房屋權屬證明后,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次所提取金額不超過應付的房屋租金。
(二)以與父母共同居住名義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新建(翻建、大修)父母住房的,提供父母住房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或居委會)出具的與父母共同居住的證明,由中心工作人員前往建造(翻修、大修)現場查看,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總和不得超過新建(翻修、大修)住房的總價。
(三)因購買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購買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發票應是自簽訂(或出具)之日起三年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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