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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扣除限額?
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請問,住房公積金的扣除限額如何確定?
答:按照現行相關政策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也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有一定比例和限額控制的,現敘述如下,供參考:
按照國務院2002年3月24日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梢,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受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和規定的繳存比例兩個因素的影響。
關于“繳存比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關于“平均工資”,《意見》第三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財政部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8號)第三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不得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可見,按照上述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數額要同時受五個條件的限制,否則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全額稅前扣除:
一是繳存比例最低5%,最高12%;
二是上年度單位對職工本人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
三是工資口徑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要求;
四是本地區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五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倍數。
例如:假設你所在地區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比例不得高于12%,你單位執行的也是12%,職工甲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15000元,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均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要求),繳存基數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則按上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應為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1800元(15000×12%),受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限制,因15000>10500(3500×3),實際應為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1260元(3500×3×12%)。假設該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因5000<10500(3500×3),則實際應為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600元(5000×12%),而不是1260元。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除按上年度實際支付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和允許的比例計算外,不得超過按本地區允許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最高倍數計算的數額,高于的可按允許的最高倍數計算的數額扣除,低于最高倍數的不能超過按上年實際發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的數額,超過的數額,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的確定與當年實際發放職工的月工資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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