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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工傷工資福利
工傷工資福利怎么算?有什么規定?下面就隨yjbys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傷期間的工資待遇計算方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工傷期間如何計算工資如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員工工傷待遇有哪些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期間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確定為1至2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4)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 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分為三個等級,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 部分護理依賴。 分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5) 工傷致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 80%,四級75%。
(6)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的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7)需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8)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至16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9)舊傷復發需要治療和休息的, 經鑒定確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10)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 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另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11)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12)供養親屬撫恤金,其標準為: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加發10%。發給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月工資收入。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傷事故直接死亡或在醫療期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
案例
陳華(化名)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員工,因工受傷后,陳華向公司索賠,公司愿意支付其受傷期間的工資。但雙方因對"原工資福利待遇"持不同意見,鬧上了法庭。那么,公司到底應該按何種標準,來賠償員工呢?
賠償意見不一
陳華是我市某公司的員工,入職前,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間,陳華每個月拿到手的工資有近1800元。
工作期間,陳華兩次受傷住院,均被社會與勞動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9年8月13日,陳華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并 支付第一次工傷住院伙食補助、第一次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等,共計14項,金額達84480.5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陳華的申請,經裁 決,陳華所在的公司只需支付補償金額為15974.5元。
陳華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補償91504.48元。一審法院判定,陳華公司只需支付18458.17元。
工資福利待遇如何算
陳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原審按基本工資800元計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不當,應按月平均工資1785.5元計算。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審按基本工資800元,計算陳華停工留薪期是否正確的問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 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 個月。”其中“原工資福利待遇”中的“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沒有具體規定。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因工受傷喪失了勞動機會,進而造成工資收入損失,本著有利 于勞動者解釋,“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勞動者履行利益損失,即“原工資”應指勞動者包括加班費在內的月平均工資, 原審按基本工資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數額不當。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陳華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785.5元,應按月平均工資1785.5元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
綜上,一審認定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法律適用不當,一審判決應作部分改判。二審判定陳華所在公司,向其支付第二次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等5項,合計金額共38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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