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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養老金并軌正式落地
近日省政府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粵府〔2015〕129號),對改革的范圍、繳費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根據《實施辦法》,改革的范圍包括了機關及參公管理單位、行政類、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繳費基數咋確定
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繳納。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8%繳費。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可否跨地區轉移
根據《實施辦法》,參保人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退休金由兩部分構成
基本養老金
單位按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8%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年金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
“新人”
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新人”和“中人”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不滿15年參照職工養老的規定。
“中人”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期為10年,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
“老人”
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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