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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海省養老金并軌方案

        時間:2024-09-16 13:14:02 綜合指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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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青海省養老金并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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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青海省養老金并軌方案

          2017年青海省養老金并軌方案

          (一)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為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

          (三)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一是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文件、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不含統籌外項目)的1%調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本人退休時所任(聘)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全省同職務(職級)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調整增加。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無職務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時聘為高級技師、技師的工人,按鄉科級、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退職人員、其他無職務人員和高級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辦員、助教及以下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

          3、傾斜調整。一是向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傾斜。企業退休人員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齡人員傾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調整。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步同比例調整解困補助標準。

          5、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后,基本養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

          (四)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文件執行,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盡快發放到位。要廣泛開展宣傳,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具體實施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9月底前將1-9月增加的養老金補發到廣大退休人員手中。調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財政局要及時進行總結,9月底前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調整落實情況。

          相關閱讀:養老金并軌方案公布:3類人受影響

          近日,北京市政府公報公布了《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并軌后,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6個省區落實了養老金并軌改革。

          勞模退休不再提高退休金

          根據《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稅。

          記者了解,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根據《辦法》規定,該辦法適用于本市所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上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辦法》還規定,辦法實施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職業年金

          除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外,《辦法》還提出,機關事業單位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職業年金不是工資,但屬于薪酬的一部分。職業年金就是對機關事業單位新建立的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實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與社會其他群體養老保障的接軌。

          這位負責人介紹,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由于我國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加補充”是改革的要點和方向。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實行并軌后,按照新政策,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要比老辦法少一塊,所以建立職業年金可以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重要補充,避免“中人”、“新人”與按老辦法退休的“老人”之間形成明顯的待遇落差,以利于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

          對于有人擔心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會成為“變相福利”,蘇海南指出,職業年金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補充,補充之后總的待遇不應比同期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高出一大截,對此制度上會作出相應安排。

          ■釋疑

          3類人養老待遇分別怎么算?

          北京市的并軌方案設10年過渡期和過渡性養老金。

          對于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的“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A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對于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而對于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換言之,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計發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則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盤點

          25省份公布養老金“并軌”方案

          今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記者統計,截至昨日,包括北京在內,已經有云南、甘肅、陜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河北、安徽、青海等25個省份公布了相關實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于10月宣布實施此項改革。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國務院的改革辦法,對政策出臺前后不同時期退休的3類人實行區別對待,同時設置“過渡期”。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執行。

          不過,在繳費基數的計算上,各地則有所差異。北京、遼寧、黑龍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專家

          改革是為形成公平的養老體系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雙軌制”造成了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障制度,從而導致待遇差別問題。他介紹,我國的養老金“雙軌制”現象由來已久,實際上對其改革的探索,也已經超過了20年。養老金并軌,就是為了解決在養老保障方面的公平性問題。

          據悉,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使企業職工的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從那以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進行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后。金維剛認為,以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徹底”。

          蘇海南也表示,此次并軌就是為了解決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不繳費,養老待遇還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的問題,以形成公平合理的養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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