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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潛在陷阱
告別校園,走入職場。經過幾輪筆試、面試,終于得到一個工作機會的年輕人,要應對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合同都有哪些“陷阱”要留意的呢?為此,法官特地以案說法,為應屆畢業生解析職場中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各種“潛在風險”。
陷阱一:“三方協議”
冒充“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為了保障學生在畢業時就業的安全性而由教育部門要求簽訂的,旨在畢業時能夠保障學生就業的權益。不少的學生誤以為,簽訂了三方協議就等同于有了勞動合同,其實不然。那么,應該如何認識三方協議呢?
已經工作半年的小王至今還沒有和所在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合同的原因,公司解釋是,因為小王、公司、及小王的畢業學校,三方已經簽訂了“三方協議”,這個協議就已經確定了小王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究竟是不是可以用三方協議來替代勞動合同呢?
法官釋法:
“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后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陷阱二: 不看合同直接簽后果很嚴重
在公司人事經理的催促下,小徐在入職培訓前、尚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就在勞動合同的幾處落款位置簽了自己的名字。一周的入職培訓結束后,小徐竟被調往其他城市工作,找到公司人事部一問才知道,在小徐親筆簽署的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中,工作地點一項中明確載明:服從公司安排,同意至外地工作。小徐傻眼了,自己本來就是沖著所在城市而來,如今卻要被調往其他城市工作,但是自己簽訂的合同確實注明服從公司安排,那么,小徐必須執行公司決定嗎?
法官釋法:
勞動合同法第17條明確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之一。實踐中,或是由于時間匆忙,或是由于材料眾多,未經仔細瀏覽、閱讀就簽名的勞動者并非小徐一人。但是,從法律層面而言,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的書面文件,求職者一旦簽名,即意味著對相應條款的認可與接受。因此,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催促,求職者也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尤其關注其中關于合同期限、工作職位、工資構成、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部分;如遇部分條款存有歧義,則務必及時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員進行說明、備注。
陷阱三:工資分開發真能
“合理避稅”?
小王畢業入職某教育培訓公司任軟件開發工程師一職,口頭約定月工資1萬元。該教育培訓公司以“合理避稅”為由,建議將工資分兩部分發放:即銀行轉賬發放“工資”4000元,現金形式發放“報銷”6000元。小王認為該種工資發放方式可以有效規避個人所得稅,便欣然答應。然而,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小王與該教育培訓公司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就小王的月工資標準各執一詞。面對銀行明細中的“工資”4000元,小王百口莫辯。
法官釋法:
本案中,以“工資+報銷”的形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義務并不合法,該約定既有違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會給勞動者個人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具體而言:一旦稅務部門發現并追究上述行為,則個人和用人單位均需要補繳相應稅款,接受相應處罰,同時個人誠信方面也會留下不良記錄。二、“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致工資組成不明,當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極易造成工資標準的舉證困難。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較低工資標準、銀行明細中顯示的固定“工資”數額,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潛在工資收入的存在,進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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