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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陷阱案例:違法約定違約金
【案情簡介】
小楊是某大學應屆畢業生,通過校園招聘會了解到一家國有企業正在招聘,且和自己的專業很對口。經過筆試、面試等一系列環節,最終被該公司錄用。但公司與小楊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楊必須至少在公司工作5年,否則須向公司支付人民幣5萬元的違約金。工作1年半后,小楊覺得公司待遇低、加班不給加班費、并且還經常存在拖欠工資等行為,小楊找到新工作后向公司提出辭職。但公司領導以小楊單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須支付5萬元違約金,否則拒絕辦理檔案、社保等轉移手續。因為新公司入職必須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和檔案,小楊又著急入職,無奈之下與公司協商最終支付工資2萬元違約金。小楊感覺特別委屈,工作一年半一共取得的工資收入也就2萬多,這不相當于一年都白做了嗎?可是這個違約金又確實是自己簽的字。但后來從律師處了解到,公司與自己約定的違約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悔之晚矣。
【專家支招】
實踐中,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為了限制勞動者的人員流動,約定高額違約金的案例時有發生,很多勞動者認為自己既然已經簽字認可肯定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說,除了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及勞動者離職后到競爭性單位工作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違約金兩種情況有效外,單位與員工約定的其他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即使員工簽署,也不對員工產生約束力。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以員工不交違約金為由不轉移檔案的行為是典型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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