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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識破求職陷阱
每個人的求職都是一個發(fā)現(xiàn)希望的過程,可是并非每個人都能找到希望。特別是如今尋覓的人多了,一些不懷好意者便乘機制造出一個個希望的泡沫,等待迷茫的人上當受騙。我們希望每個人都能發(fā)現(xiàn)自己的希望,同時也告誡每個人不要誤入陷阱。從應聘到面試
陷阱一:收費名目花樣多
如今求職者在海量的招聘信息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回音的卻不多。廣種薄收令人心煩,偶爾接到面試電話就容易讓人失去戒備。當求職者跑到用人單位面試,有時會遇見單位收取“檔案費”、“押金”、“光盤費”、“體檢費”等等收費要求,這些費用還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單位還頭頭是道:我們招人需要成本。
國家勞動力市場有管理規(guī)定:不允許招聘單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類似的費用。一家單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時,怎么會設置收費這樣的門檻?所以遇見面試拉起收費大旗的單位一定要堅決說“不”,因為這種費用的背后幾乎百分百是騙局!
陷阱二:假招聘,真推銷
給你一份產(chǎn)品,要求你在一周內(nèi)盡力推銷,并以此作為考核應聘者的測試!端笕龂分薪o大家講過這樣一個故事。最近,這種考察模式似乎從“超女”類活動中得到了真人體驗式的啟發(fā),越來越多地出現(xiàn)在一些正規(guī)企業(yè)的招聘題板之上。不花一分錢,就能既簡單地找到銷售高手,又能解決當前業(yè)績問題,可謂一箭雙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沒有法規(guī)明確這樣的行為合法與否。可是仔細琢磨會發(fā)現(xiàn),這樣的招聘方式無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單位無法堅持一個相對公平的選拔模式,其動機就非常值得懷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職者自己買下產(chǎn)品以換取就業(yè)機會呢?這樣的企業(yè)怎能值得托付自己的職業(yè)生涯?
陷阱三:個人信息要保護
面試時需要提供個人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證件是司空見慣的?墒遣糠植蛔杂X的單位索取的信息未免過于詳細,諸如家庭成員、居住條件、收入水平等等,很多私人信息令求職者躊躇不已,到底填還是不填?更有甚者,尚未面試,不少單位已拿起別人的身份證復印,說要留檔?墒牵矸葑C復印件結合求職者填寫的信息,真不敢想象一旦招聘單位有惡意的話,求職者會多出多少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信用卡、手機號。
這方面,我要勸戒各單位的人事:現(xiàn)在是信息社會,禮貌早已不限于見面時的招呼,企業(yè)文化和個人素養(yǎng)在這上面都能反映。
簽訂勞動合同不可馬虎
陷阱一:先做后簽少保障
幾乎國內(nèi)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做不到先簽合同后上班,這是現(xiàn)狀的無奈。但是有些單位里好幾個月的求職者還沒有簽合同,這是值得警惕的。特別是對于簽訂就業(yè)協(xié)議書的大學生來說,畢業(yè)后必須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否則就業(yè)協(xié)議書中的條款無法適時終止效力,在違約金等方面會給應屆生造成很多不便。
為了防止單位故意不和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陷阱二:文字游戲要看清
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guī)定離職后不能去同行單位?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guī)定培訓違約金?你的勞動合同上是否禁止你兼職?有多少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看過了每一個條款?
中國人比較好面子,覺得仔細看就是對單位不信任。可是求職者是否知道近兩年來,單位里的勞動合同越來越厚,因為單位越來越有利用勞動合同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了!在實踐中吃了虧,單位很快會在勞動合同中將漏洞補上。于是,一份份格式的勞動合同對求職者的限制也越來越多。因此求職者也要大膽地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自己理解不明了的條款應勇于提問,這樣有利于雙方的溝通,也預防將來發(fā)生矛盾。
試用期不是試而不用
陷阱一:試用期不交社保
“試用期過后再補社保”,這是有些單位老板的說法。從表面看,這沒有什么不公平。反正都會補上的。但求職者往往忽視了“兩個萬一”:萬一試用期覺得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了呢?萬一試用期內(nèi)發(fā)生疾病或工傷呢?前者也就沒有補社保的條件了;后者則難免激發(fā)勞資雙方的矛盾,造成穿小鞋的后果。社會保險既是保護求職者也是保護單位,從來就沒有法規(guī)說試用期是不用交社會保險的,相反,勞動部門一直強調社會保險應該從用工起繳納。所以,無論是在試用期內(nèi)外,無論是否轉正,求職者都應該督促單位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保護自己的權益。
PS:外來務工人員除有引進人才居住證的以外,只能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陷阱二:試用期沒有轉正
試用一批又一批,是某些行業(yè)內(nèi)對低端員工的公開用工方式。少數(shù)非常著名的跨國企業(yè)也暴出類似的“新聞”,著實令人吃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明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到了有些人的口中,則變成了“試用期內(nèi)員工可以隨時解除”,歪曲了勞動法本意,造成了廣泛的誤解。實際上,試用期內(nèi)解除員工有一個重要的條件: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什么是錄用條件,如何算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統(tǒng)統(tǒng)被求職者和單位所忽略。抓住這點,求職者就能對慣用“試用”計量的單位說“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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