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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后,用人單位不得延長或增加試用期限
為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避免因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而侵害其合法權益!秳趧雍贤ā芬幎ǎ瑒趧雍贤谙奕齻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過后,用人單位不得延長或增加試用期限,延長試用期的行為是違法、無效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于合同目的性很明確,對勞動者的要求也比較高,在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能力已經有了比較準確的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過短,試用期的作用也很難實現,所以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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