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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跨越試用期陷阱
小心跨越試用期陷阱
"勞動力供大于求、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和勞動法規的不健全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三大因素。”采訪中勞動部門的一位負責人直截了當地說,"其中,勞動力市場上供大于求是首要因素。”
據了解,隨著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求職人員不得不降低身價,即使在毫無契約保障的情況下,也自愿投身企業。而面對市場上"僧多粥少”的狀況,用人單位在提高了準入門檻的同時,開始實行不負責任的"差額淘汰制”!比如,拿勞動者當廉價的短期工使。濟南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達半年,而目前對于試用期的工資沒有具體規定,只要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可,至于每月到底是給300元還是400元,一般就由用工單位說了算了,盡管勞動部門有各崗位的工資價位指導,但只是指導,不具有強制性。這樣,一些用人單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很低的工資,讓勞動者為他干半年的活兒。
"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助推了試用期陷阱’的形成。”勞動部門的這位負責人說,"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說法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他指出,用人單位如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但是所有這些規定的前提都是勞動者已經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此看來,在找工作時心存一定的保護意識,不能因為就業心切就忽略掉應走的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
這位負責人還提到,勞動力市場不夠規范,各種勞動法規的不健全,也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主要原因所在。一旦因為"試用期”發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如果沒有非常過硬的有利于自己的論據,就容易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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