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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會代表性,工人談判才有利
7月20日,中華全國總工會正式公布了《關于積極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根據這一意見,中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今后在制訂員工工資標準時,企業代表要進行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也就是企業代表與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代表談判商定,而不能由企業單方制定。毫無疑問,離開了強勢的工會組織,單個工人無法與資方抗衡。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珠三角,近十幾年來GDP以年平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長,大部分年景企業都有不錯的利潤,但農民工的工資年平均增長不到10元,這無疑說明,長期以來,對勞資雙方的權利不均問題,政府不是干預太多而是干預太少。
作為“補救”,在2007年前后政府連續推出包括新勞動合同法等多項旨在提升民生福利的政策,但可惜的是,這些政策在推出之時,我國卻遭遇了經濟結構調整與國外需求驟減的雙重打擊,在企業生存困難的情況下,一些政策缺乏彈性,往往導致加劇工廠倒閉,以及加速工人被資方解除勞動合同,甚至失去工作等反效果。事實證明,勞工的福利待遇是無法由政府單方面頒布法令決定的,福利提高必然是一個勞資雙方博弈的過程。因此,與此前硬性規定企業提高最低工資相比,將工資標準的制訂權交給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無疑是一種進步。
但是,由工會進行工資談判,必然面對工會缺乏獨立性,代表性的問題,據本報6月以來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五市進行的外來工生存狀況調研,發現在問及工會時,外來工普遍表示對他們幫助不大。有外來工表示他從來就沒有繳納過工會費,工會的經費來源是企業主,因此認為工會是幫企業主管理工人的機構。事實上,當前不少工會組織都依賴資方的資源,作為利益對立面,資方充其量將工會當作工人和企業管理方的調節仲裁機構。而不可能是工人利益的保護者。工會組織程度低,運作不獨立,成為制約其履行為工人利益代言使命的瓶頸。
本次全國總工會推出的“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困境而提出。所謂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在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由行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同級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就行業內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勞動定額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行為。在理論上,與單個企業的工會相比,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能橫向聯系整個行業的工人,實力更強?梢云诖氖,倘若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能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無疑能提升工人的議價權。而有議價權在手,工人完全可以采取彈性的策略,在經濟不景時審時度勢,與企業共度時艱,而在企業生存下來以后,再逐步提出改善待遇的要求。
但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制訂工資,又難免遇到另一個問題,即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與普通工人之間的利益結構關系是如何組成的?必須看到,既然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是因為基層企業工會組織性不足而提出,那么缺乏基層工會組織的工人,如何將利益訴求傳導到地方性行業工會?而且,與基層維權組織相比,地方性行業工會往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下,在G DP指揮棒下,有關部門有求于企業,往往會對國家提高工人權益的政策和全國總工會的指導意見充耳不聞,對工人的福利狀況惡化聽之任之。倘若基層工人與行業工會、地方工會之間缺乏利益聯系,那這些工會有什么動力去為中小企業的工人進行利益代言?
必須看到,工會組織本應是工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自下而上自發組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但在一定程度上,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維系了一直以來工會組織自上而下的傳統。因此,激活基層工人的自發組織能力,提高行業工會和地方工會的獨立性,使之真正代表工人利益,應當成為進一步改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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