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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工不同酬 員工維權獲支持
干同樣的活,卻比別人工資少600多元。1月23日,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資糾紛案,該縣鹽業公司職工張嘉強要求同工同酬的訴請獲得支持。張嘉強于2003年5月調入廣德縣鹽業公司。2006年,張嘉強發現,自己和其他同類職工的浮動工資累計相差每月642元。在向公司要求增加浮動工資遭拒后,張嘉強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06年6月30日,仲裁部門作出裁決,鹽業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給張嘉強每月增資642元。鹽業公司不服,以張嘉強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定張嘉強月增資標準為316元。庭審過程中,張嘉強提起反訴,以其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請求法院判令鹽業公司補償其工資差額,并重新計算其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鹽業公司應當給予張嘉強與其他同類職工同等的工資待遇,遂判決鹽業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將張嘉強的月增資標準確定為642元,并給予其與其他同類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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