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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須謹慎
國慶節剛剛結束,換新工作剛剛滿一個月的小王又開始收集信息準備跳槽。談起一個多月前的那次跳槽,小王滿懷遺憾地說,只因簽合同時大意,一心想找份穩定工作的她,卻簽了一份“項目合同”,成為了一個不知道合同截止日期的“臨時工”。職場專家建議求職者,在尋找下家時切勿“投醫心切”,簽約時不僅要注意崗位的職責、薪資福利,還要提前了解合同性質,以免陷入被動。
入職后才發現成了臨時工
小王原在某國有貨運公司從事行政工作,最近萌生了跳槽的念頭。正在這時,剛好有家總部在滬外的一家設計院招聘一名項目助理,年薪超過5萬。在雙方互相溝通以后,表示愿意接受小王為新員工。
拿到offer后,小王認為自己已經清楚了解新單位的福利待遇了,便立即向老東家辭了職。工作一星期后,人事部門通知小王簽訂合同,這時小王一看,傻眼了。原來新單位提供的是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個工作任務就是一個項目工程,并且還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
剛上崗便開始籌劃跳槽
“什么時候工作是盡頭呢,心里沒有譜。”到新單位上班后,因為擔心項目隨時會結束,小王便有一種隨時都會失業的焦慮,于是她便一邊工作,一邊瞞著單位領導同事,又開始通過各種渠道開始尋找新的崗位。
【專家說法】
求職警惕企業“有所保留”
“像小王這樣的情況有不少。”上海市職介黃浦中心的職業咨詢師沈焱告訴說,“這種合同是合法的。但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小王的新單位提出的1個月的試用期是不合法的。
沈焱介紹說,現在不少企業招聘時,對于合同性質往往避而不談,因此求職者如不主動問及,可能在入職后陷入被動。沈焱表示,年輕人在求職或跳槽中不能只關心企業告訴你的,也要切實看到合同的內容、條款情況。在全方面了解新單位的情況后,再跟上家提出辭職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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