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能“你不仁,我不義”
舒先生在單位加班不斷,每周有2-3天要到深更半夜,而且公司不發加班工資。單位還振振有詞說是合同上寫明的。他尋出合同來看,果然有一句:“單位根據業務需要安排加班,必須參加,否則作違紀處理。加班費包含在工資里”。 一年后,單位原先加薪的承諾(口頭)又賴掉了,他覺得上當了。在找到機會后,舒先生悶聲不響跳槽到另一家公司,還帶走了有關的業務資料,包括電腦光盤。正當他覺得心里出了一口氣的時候,原單位將他告到勞動仲裁機構,說他違約,要承擔法律責任。舒先生則認為是你先不仁,我才不義的,我是“正當防衛”,有什么錯? 用人單位不仁,違反合同在前,勞動者是不是也能針鋒相對,撕毀合同于后呢?對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早己作了明確規定:“勞動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違反合同,不管先后,不能抵消、也不能混淆雙方的責任,應說是“橋歸橋,路歸路”,雙方對各自違反合同的.行為后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對勞動關系要承擔各自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有不少勞動者本來很有理的,吃了點虧,就意氣用事,用不義的手段讓老板“出血”,結果呢,往往是應當得到的補償不多,而賠償的卻反而多。 比如上面所說到的舒先生,如果以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加班的規定(不支付加班費用)為由,完全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解除勞動合同,不但不必賠償,而且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如果他依法行事,既不會虧,也不會有麻煩。 但他來個以錯對錯,問題就復雜了。按照有責自負,分別承擔的原則,單位反而從無理變有理了。首先可以提出要他承擔沒有提前通知的責任,因為根據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三種,他似乎并不屬于其中一種,何況,即使屬于的,還要通知,還要辦移交手續。第二,單位提出,要他承擔違規帶走業務資料,影響重要業務,造成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 這個爭議的結果,舒先生可能會補到加班工資,但也可能要賠償單位損失等,很可能會得不償失。所以,勞動者要維權,但千萬不可意氣用事,而是要依法用事,才能有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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