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員工離職證明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證明的經歷,對證明都不陌生吧,根據用途的不同,證明的種類也不盡相同。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離職證明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部門)的____(職務),于___年__月__日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工資及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xù)。即日起乙方不再享有甲方的`任何權利義務。即日起甲方不再為乙方的各種行為負責,乙方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2
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3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4
甲方:xxxxxx(單位名稱)
乙方:xxxxxx身份證號: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xx(部門)的xxxx(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xù)。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
乙方簽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5
姓名:xxx,性別:xxx,年齡:xxx。
身份證號xxxxx。
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于我單位工作,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因個人原因辭職,現與我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6
茲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一職,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7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guī)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供參考。
沒有員工離職證明,只有離職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果。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xù),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xié)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8
茲證明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部門______崗位,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____”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9
同志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任職于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xx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個人xxxx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姓名:_________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_部__________一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_____________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思考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xù)。_____________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經理(簽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20xx年03月06日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 解除 / 終止 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并辦妥離職手續(xù)。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茲證明:xxx,性別:x,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系xxxx省xxxx市(縣)人,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就職于本公司,在本公司服務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因xxxx離職,最后職務為xxxx。
特此證明
xxxx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4
茲證明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___市場開發(fā)部___職員,在職時間為____年01月01日至____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xù)。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03月06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茲證明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財務部職員,在職時間為____-____年01月01日至____-____年07月31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xù)。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____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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