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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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中初等學校、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
考 核 辦 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初等學校、 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建設,
不斷提高廣大教師職業道德水平, 引 導和鼓勵廣大教師愛崗 敬業、 關愛學生, 建立師德管理長效機制, 進一步規范教師從教行為,制定鄭州市中初等學校、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中初等學校( 包括中小學、 中等職業學校,下同)、 幼兒園全體在職任課教師(校級領導干部考核按領導干部考核辦法執行), 對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的師德考核, 由學校結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另行制定考核細則。
二、考核依據
(一)《教師法》。
(二) 教育部、 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全國委員會聯合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 年修訂)。
(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意見》( 豫政辦【2009】132 號)。
三、考核內容
(一) 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 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 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 愛崗敬業。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 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 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 認真批改作業, 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 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 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 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 教書育人。 遵循教育規律, 實施素質教育。 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 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 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 衣著得體, 語言規范, 舉止文明。 關心集體, 團結協作,尊重同事, 尊重家長。 作風正派, 廉潔奉公。 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 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 樹立終身學習理念, 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 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四、考核標準
考核結果設四個等次: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優秀比
例控制在實際參加考核人數的 45%以內。
(一) 優秀: 模范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愛崗敬業, 師德高尚,無違背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受到學生和家長的愛戴和好評。 師德考核總分不低于 90 分。
(二) 良好: 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無違背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得到學生和家長的認可。師德考核總分不低于70 分。
(三) 合格: 能夠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師德考核總分在 60-69 分。或有違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行為,但情節較輕并能夠及時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且師德考核總分不低于 60 分者。
(四) 不合格: 不能認真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情節較嚴重, 造成較嚴重的不良后果和影響者; 或者師德考核總分低于 60 分者。
經查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年度師德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1、侮辱學生、 體罰學生或驅趕差生, 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的;
2、引導、要求、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的;
3、 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向學生、 家長索要錢物; 或者推銷物品資料、 違規收費的;
4、在招生中進行生錢交易的;
5、因玩忽職守, 造成學校師生安全事故的;
6、向學生散布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對學生有不良影響言論
的;或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損害學生利益的;
7、 在申報職稱(榮譽) 時造假, 或有抄襲、 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8、凡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無教案上課,隨意調課、曠課的;
9、 紀委性不強, 曠課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 10 天或 1年內累計超過 20 天的;
10、 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方針政策和師德規范行為,或涉足社會丑惡現象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或被政府機關處理的。
五、考核方式
考核由學校師德考核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學生、家長、教師和
學校師德管理機構, 以無記名評價方式進行,( 考核評價表見附件)。
(一) 學生評價。 中小學校滿分 40 分(高中、 中等職業學校50 分); 幼兒園不進行該項評價。 小學學生評價與家長評價一起進行。 以班為單位, 學校組織學生對照上述考核內容和標準, 對相關教師進行無記名 評價。
(二) 家長評價。 中小學校滿分 20 分(高中、 中等職業學校10 分);幼兒園 40 分。小學家長評價與學生評價一起進行。以家長會等形式,由學校組織家長對照上述考核內容和標準分別對相關教師進行無記名評價。
(三) 教師評價。 中初等學校、 幼兒園滿分 30 分。 此項考核可在一定范圍內(如同一年級、同一學科等)進行。在教師個人對一學年工作自我總結的'基礎上, 學校組織有關教師對照上述考核標準對被評教師進行無記名評價。
(四) 學校師德管理機構評價。 中初等學校滿分 10 分, 幼兒園 30 分。 此項考核由學校師德管理部門依據學校師德日常管理和考評情況進行。
(五) 綜合考核。學校在完成上述(一)--(四) 項工作基礎上, 分別計算出被考核教師的學生評價(幼兒園除外)、家長評價、 教師評價和學校師德管理機構評價的平均分, 并將四項(幼兒園三項)相加得出該教師的師德考核總分,將各項評價表中的意見、 建議進行歸納匯總。 學校以師德考核總分為基本依據, 經學校師德考核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每位教師本學年度的師德考核結果。 學校師德考核組應向每位被考核教師反饋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六、建立師德檔案
縣(市)、區和學校都要建立教師職業道德檔案,將每位教師各項師德評價數據、意見建議等信息和學校綜合考核結果進行匯總登記,存入學校師德檔案。市直學校要匯總本校師德考核情況,填寫《鄭州市市直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考核結果登記表》( 附件 1), 報市教育局師訓處( 民辦學校同時抄報市教育局民辦教 育管理處)存檔。縣(市) 區屬學校師德考核結果報縣(市) 區教育局存檔, 具體辦法由縣(市) 區教體局制定。
七、考核結果的使用
師德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價的首要容。
(一) 師德考核為“優秀” 等次, 是教師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評選市級以上師德先進個人、師德標兵和名師等榮譽稱號的必備條件;是職稱評定、核定績效工資的重要依據。
(二) 師德考核為“合格” 等次的,當年不得參加各個層次評優、 評先。
(三) 師德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得參加各個層次評優、評先,不得晉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與教師本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限期改正。 連續兩年師德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學校要給予緩聘、待崗等處理。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情節嚴重者, 依照《教師法》等法律法
規處理。
八、考核組織及要求
(一) 考核組織
市教育局負責制定全市師德考核辦法,對市直學校師德考核
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縣( 市)、 區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具體的考核辦法, 并負責組織實施。市直學校師德考核工作由學校具體組織進行。學校要成立師
德考核領導小組,由校長( 或書記)任組長,下設師德考核工作小組, 在廣泛聽取教師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校師德考核實施方案,抽調專門人員開展考核工作。 師德考核每學年進行一次, 一般應安排在學年度第二學期末進行,具體時間由學校確定(6 月30 日前各項考核工作全部完成并上報考核結果)。
(二) 具體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師德考核工作, 客觀公正、嚴謹規范地組織進行。
1、 考核前學習。 在平時加強全體教師師德學習、 教育和管理的基礎上,每學年在開展師德考核前要認真組織全體參評對象學習師德考核的有關要求,學習《教師法》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意見》 等相關法律和文件, 將師德學習、 教育和師德優秀事跡的宣傳與師德考核有機結合。
2、 設置“師德評價表回收箱”。 學校要統一制作“師德評價表回收箱”, 統一放置在考核現場醒目的位置, 由學生、家長等持表人直接投入票箱,不允許其他人代收評價表。有條件的學校可采用機讀卡等信息化形式采集信息, 但要確保所采集信息的安全和準確。
3、 師德考核現場座位單人單桌, 保證填表人能夠真實表達意愿。
4、 要教育教師正確看待評價意見和考核結果; 考核后每個教師都要認真總結和反思。
5、 考核結束后, 市直學校匯總全校考核情況, 填寫《鄭州市市直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考核結果登記表》 (附件 1),于每年 6月 30 日 前報市教育局存檔。
九、有效時限
本考核辦法自 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鄭州市教育局師訓處負責解釋。
附件:1. 《鄭州市市直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考核結果登記表》
2. 《鄭州市中初等學校師德考核學生評價表》(樣表一)、
《鄭州市中初等學校、 幼兒園師德考核家長評價表》
(樣表二)、 《鄭州市中初等學校、幼兒園師德考
核教師評價表》 (樣表三)、 《鄭州市中初等學校、
幼兒園師德管理機構評價表》(樣表四)。
二 〇 一 〇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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