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簽訂的三方協議是不是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的解釋: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
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的區別:
簽訂時間不同: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內容不同:就業協議書主要是畢業生和單位的工作約定;勞動合同是學生和單位的從事具體工作和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內容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簽訂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書是對學生基本情況的認定,是學校編制就業計劃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簽訂主體不同: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就業協議書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學校簽證后列入就業方案;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
簽訂身份不同:三方協議簽訂時仍然是學生身份;而勞動協議簽訂時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以勞動合同為準。
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要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大學生簽訂三方協議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
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大學生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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