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違約易造成的不良后果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畢業生違約易造成的不良后果,歡迎閱讀與收藏。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后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對學校懷疑,以后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培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不會為極個別人的利益影響到明年乃至今后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一個單位,你不去,別人可以去,用人單位不錄用你,完全可錄用別人,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后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對違約畢業生的處理規定“違約”特指“三方簽約”,學校強調畢業生要講誠信、講法治、認真履約。但畢業生一旦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并交納違約金后才可重新簽約。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退函,交納完畢違約金),然后將原協議書上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并換取新的協議書。
關于租房違約賠償的標準
一、租房違約如何賠付
1、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確定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規定
1、新聘教職工應填寫《聘用手冊》。
2、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校長與新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后,雙方還應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簽訂崗位聘任合同,經校務會議或聘任委員會討論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單位整體利益的決定;如受聘人仍拒絕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的決議。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受聘人患病、負傷在規定醫院醫療期及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單位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5、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聘用單位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4)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受聘人病愈或因工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聘用單位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10)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試用期內;
(2) 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或提供條件的;
7、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在學期結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違約經濟賠償
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規定交付由聘用單位為個人支付的培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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