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小知識:什么是預期違約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是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預期違約可以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一) 明示毀約
構成明示毀約應具備如下條件:
1、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肯定地向對方提出違約的表示,即違約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毀約的情況下才構成明示違約。
2、明示違約方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以前,作出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義務的表示。
3、毀約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4、明示違約必須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毀約方提出毀約有正當的理由,則不能構成明示違約。
(二) 默示違約
默示違約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這樣的預見,是因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如另一方資金困難,已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即將破產等。
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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