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預期違約
1.概念
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為表明履行期到來后將不予履行合同。
2.預期違約的樣態
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
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則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予履行合同。
3.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
(1)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請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2)對方當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屆至時請求履行,對方不履行時再行請求損害賠償。
實際違約
1.履行不能。即當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觀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主觀履行不能和客觀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時不能和永久不能。應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時符合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時合同是無效的,而不是違約的.問題。
2.拒絕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明確表示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屆滿,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也沒有明確表明將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即已經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約定,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
加害履行既是違約又是侵權,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什么是預期違約】相關文章:
違約小知識:什么是預期違約10-27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10-22
違約小知識:預期違約06-23
預期違約特征12-11
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的區別10-21
明示預期違約及其撤回規則10-30
預期違約相關問題淺探09-05
什么是違約責任?10-21
明示預期違約須具備的條件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