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求職應聘慎重簽約:長期合同
眼下,應屆大學畢業生在求職的時候發現很多企業在招聘的時候“提供”的合同一簽就是五年、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這與不少畢業求職者工作兩三年之后考研、出國或者跳槽的職業規劃初衷是相悖的;但迫于種種壓力,又非常想將眼前的工作簽下來。“簽還是不簽?”不少畢業生為此非常困惑。
三大原因導致中長期合同出現
專家認為,企業為求職者開出中長期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三:從前計劃體制的慣性影響、單位用人成本的核算和戶口指標的盲目追求。
在從前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大學生畢業后的頭幾年都是要到國有企業去工作的。勞動法專家左祥琦說,現在雖然人才流動已經非常自由,但仍有一些國營單位抱著舊的用人觀來招聘大學畢業生,很多時候開出的合同仍是像從前一樣的中長期合同。
單位用人成本的核算也是導致企業“開出”中長期合同的一個重要原因。北京外企太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級顧問侯繼連說,很多畢業生在剛剛踏上職場的時候并沒有足夠的經驗,業績也是空白,人才是否能夠勝任新職位對企業來講也是未知數。對于軟件開發等純技術的職位來說可能畢業生適應的還比較快,而對于財務等管理類的崗位來說就需要較長時間進行學習、熟悉和適應,有時這個過程要持續一到兩年時間。如果畢業生和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只有三到四年,企業培養人才的機會成本就無法收回,這就迫使企業給人才“開出”5年以上的中長期合同。
畢業生對戶籍問題過于看重也是中長期合同的一個成因。左祥琦表示,很多外地生源的學生在畢業后都傾向于進入能夠提供“留京指標”的企業工作,他們中相當一部分只是想把企業當作一個留京的跳板,如果合同期較短,企業很難在期滿后留住人才,只得以中長期合同來約束人才為自己“效力”。
提早進行職業規劃避免“中長期尷尬”
中長期合同實際上是一柄“雙刃劍”,在約束畢業生的同時也同樣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程度上的用人風險。試想企業招聘來的人才如只是為留京指標或盡快就業而來,對其工作并無興趣,即便是企業以中長期合同約束將其留住也無法人盡其材;反過來說,人才在被動簽訂中長期合同時也會犧牲自己本來的發展計劃,在一個自己并無興趣的崗位上虛度年華,如想單方提前解約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職業顧問認為,避免被動簽訂中長期合同帶來的“中長期尷尬”,根本之計在于提早進行職業規劃。
職業生涯規劃在大學入學時就應開始了。所學專業未來的發展和去向、需要掌握的知識和能力、自己是否喜歡未來的職業等等問題都是應該從那時開始考慮,而決不是簡單根據教學安排和教材開始自己的大學學習和生活。只有確定了階段性或長期的職業目標才能制定行動計劃和內容,四年的大學生活和有關實習計劃都要圍繞自己的目標計劃和實施,有目的地安排假期實習或校外證書學習都可以從大一進校開始就為未來就業做準備。
面臨比較大的就業壓力,大學生也不應為了盡快找到工作或解決戶口問題草率簽下合同。侯繼連說,畢業生在求職之前應該充分分析自己的興趣、性格特點以及求職的.優勢和劣勢,選擇適合自己的行業和職業,避免盲目求職。
簽合同要增強維權意識
目前《勞動法》中并未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的上限,企業要求畢業生簽訂中長期合同并非違法行為。他指出,通常中長期合同最容易在違約責任條款上出現糾紛。有關部門將戶口指標等調撥給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時并不收任何費用,所以一些用人單位在合同上規定如畢業生違約單方面解除合同需以現金形式賠償企業解決其戶口問題的費用,這樣的條款是不合法的。此外,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每年不得高于其一年工資的總和,用人單位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超過這個標準的部分是無效的。有些企業只在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單方的違約責任而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方面違約的責任,相關條款屬于“顯失公平”的條款,勞動者可以就此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變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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