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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了,違約金怎么付?
違約金糾紛是現在跳槽和離職過程中最常見的問題。那么跳槽了,違約金該怎么付呢?
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補償。
違約金的額度有法律標準嗎?
違約金問題,國家并無一定標準,除非辭職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才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上沒有關于違約金方面的條款,勞動者辭職時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不支付違約金。
勞動部發[1995]223號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例如:一名勞動者與公司簽定了5年的合同,戶口也是由公司解決的。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是5萬,但是一年后,該勞動者想跳槽了,那么他應該賠償多少錢呢?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應盡義務。任何一方擅自違約,就要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由于他與單位的合同期是5年,違約金是5萬,而他剛剛履行完1年的勞動合同。那么,他就要向單位賠償4萬元的違約金。
但是,碰到一些天文數字的違約金額又該怎么辦呢?
小黃兩年前與一家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合同.兩年后因個人原因向領導提交了辭職報告,未獲準,按照合同上賠償違約金的公式:賠償金額=已方年收入X(服務期限-已服務期限)來算的話,他的賠償金額高達:3,000元/月X12月/年X(5-2)年=108,000元。這又該怎么辦呢?
顯然,這樣的賠償是有問題的,但是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法律又規定,違約責任應當公平、合理、合乎實際,這就只能有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因此,這樣的違約金約定還是得到有關的法定部門去仲裁。
那么賠償違約金的申述是否有時間限制或者能否拒付呢?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即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因此,假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拒付違約金,而不是無力支付違約金時,另一方就應當在60日內訴諸法律。如果未能申訴,則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拒絕支付違約金。
另外,有時候在辭職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違約金問題發生糾紛時,有的用人單位會以扣押檔案為借口,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專家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勞力字[1992]33號《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企業應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也就是說在勞動者離職后1個月內,單位就應當將您的檔案轉移到有關部門。其扣押檔案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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