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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應承擔的違約金?
提問:我友3年前與一家公司簽了三年勞動合同,后該公司對所有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員工發放購房貸款的貼息,并與我友簽定如下協議:“享受貼息后,我友將為該公司服務期限在原勞動合同基礎上相應增加三年(即共6年,除了簽此協議外,并未重新簽定勞動合同);若員工違反了約定的勞動服務期限,員工除如數退還已享受的貼息資金外,還應向單位支付20%貼息款的賠償金。”
現我友已為該公司服務三年,原簽定的三年勞動合同期已到準備跳槽到另一家公司,想咨詢以下幾點問題:
1、該公司提出的退還購房貸款貼息及20%賠償金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或法規(我友調入該公司后未曾享受過任何福利分房及貨幣補貼)?
2、如果我友按規定退了貼息款并付了20%的罰款,他還需要賠償該公司另外追加三年的勞動違約金嗎?(這一點以前在簽定協議時,并未明確寫入協議中)
回答:1、你朋友與公司的協議對未達到服務年限已有約定,且此約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沒有違反國家的有關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
2、你朋友與公司的協議中也約定:如違約,只是退款和百分之二十貼息款的賠償金。這也就是你朋友違約應承當的違約責任。不需再賠償公司其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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