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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跳槽被判賠老東家三萬違約金
寧波一個小伙子離職后,轉身去了老東家的商業競爭對手處工作。老東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小伙子賠償違約金,并離開在職單位,這個要求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因為小伙子曾與老東家簽過一份有競業限制的勞動合同。小伙子不服仲裁結果,上法院起訴。
最近,寧波海曙區法院判決了這起案子,小伙敗訴,賠償老東家3萬元。
到競爭對手單位工作 遭遇老東家索賠3萬
小張,26歲,寧波人,2010年底,他進了一家留學中介公司從事留學咨詢工作。去年10月,他與這家公司的海曙分公司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小張自辭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自營或在該公司的商業競爭對手處直接或間接從事與該公司相關的市場、業務和咨詢等工作,也不得利用該公司開發的業務和市場。如果小張違反上述競業限制條款,該公司有權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并支付3萬元違約金。
合同簽了不到1個月,小張就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辭職,去年11月19日之后他就沒在公司出現。老東家兩次向小張發函,要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都沒有得到回應。
之后,老東家發現,小張在去年12月就去了另一家性質類似的留學中介工作,“他這是違反了雙方關于競業限制的合同約定。”于是老東家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小張立即與新東家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3萬元違約金。勞動仲裁支持了老東家的申請。
小張對仲裁結果不服,又到海曙法院起訴了老東家。
法官說法
小張違約應賠償3萬
庭審中,小張認為,他是迫于生計不得已才接受了勞動合同中的所有條款。他說,老東家所謂的“商業秘密”是公開的,每一個去咨詢的人都可以獲取,不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而且他在新東家處從事的只是一般性的辦公室行政工作,所以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
承辦法官認為,小張和老東家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小張在離開老東家后6個月內就從事與原來相關的市場、業務和咨詢工作,違反了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競業限制義務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3萬元。
因此,法院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判決小張向老東家支付違約金3萬元。至于老東家提出的要求小張和新東家解除勞動關系的訴請,因小張離職到提請訴訟已經超過6個月的競業限制期限,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簽訂有競業限制的合同可要求補償金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合同前,先了解一下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否涉及保密內容,如果沒有涉及,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去掉合同中競業限制的內容。
如果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內容的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屬于根本違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義務。
律師說法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 張錦偉
什么是競業限制勞動合同
張律師表示,用人單位有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需要勞動者保密的,會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比如營銷型企業,對自身的營銷手段、策略、方案等屬于商業秘密要保密,因此知曉這些保密資料的如副總經理、營銷部經理等人員,就會被競業限制;還有技術型企業,因為都是保密的高端技術,對公司的技術人員進行競業限制,防止他們將企業技術流出并對自己構成競爭威脅。營銷企業的商業秘密還包括客戶資料。
限制的主要手段,是限制相關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從而防止相關企業或人員與自身產生不利的競爭。
簽訂這類合同應注意什么
作為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需要保密和限制競爭,在簽訂此類競業限制條款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約定以下內容:
1、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2、在競業限制相關行業的范圍、地域、期限約定中,不要過寬和過長,地域限制宜在地級市或以下,期限不要超過兩年;
此外,簽訂有競業限制的勞動合同后,應注意不要隨意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否則將得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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