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解除合同催討加班費獲支持
應聘到廣東某市場研究推廣有限公司擔任客服文員的李小姐,以該公司沒有為她繳納綜合保險及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提出辭職。為討要加班費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李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加班費3875元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李小姐休息日工資3402.30元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元。
注冊在廣州市的該研究推廣公司,在滬設立有辦事機構。2008年8月12日,李小姐應聘在該公司辦事機構擔任客服文員工作。雙方簽訂一份期限至2010年8月12日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工資為1800元。轉正后,每月工資2000元,住房補貼每月300元。2008年12月26日,李小姐申請辭職,并于同日辦理了離職手續。
2009年2月4日,李小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工資差額、工資及住房補貼、加班費、出差期間電話補貼及報銷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繳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同年3月中旬,李小姐的訴請獲得部分支持。該公司對仲裁確定的應付款已履行完畢。
然而,李小姐仍不服仲裁的裁決,于3月底向法院起訴稱,她在2008年8月有3天、9月有8天、10月有4天、11月有4天在外地出差,公司應支付加班費,李小姐還提供了活動登記表為證。庭審中,李小姐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雙休日加班費為4018.39元。聲稱因該公司沒有支付加班費,也沒有為她繳納綜合保險,遂于2008年12月26日申請辭職,認為公司應支付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庭上該公司辯稱,李小姐的加班需提出申請,要經公司同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況且,李小姐辭職理由是沒有加班費,認為出差期間李小姐的工作時間由自己安排,李小姐系自動提出離職的.。而公司給予的工作量也是適宜的,若存在加班公司一般也會安排給予調休,而不支付加班費。
公司還認為,李小姐沒有對未繳綜合保險作為提出辭職的理由,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涉及繳納綜合保險,因公司注冊在廣州,到廣州為李小姐辦理社會保險,需要她提供的照片,身份證及在上海的暫住證明,而李小姐一直沒有提供,故社會保險尚在辦理過程中,李小姐就提出了辭職,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從李小姐填寫的員工辭職申請書中,并沒有以未繳納社會保險作為辭職理由,在申請仲裁時也沒有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經濟補償金的理由?梢,雙方發生糾紛時李小姐的社會保險,正處在辦理的過程中。在仲裁裁決送達給該公司后,該公司即通知李小姐來辦理繳納社會保險事宜,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不在公司。但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會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遂法院認定,由該公司支付李小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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