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企業首先要做好職工請假、考勤制度的規定工作,才能更好的促進公司的發展與進步。
根據國家及福建省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假期待遇的有關規定,現對我院職工(包括非編人員)請假、考勤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探親假
一、國內探親
(一)探親假是解決職工與配偶、父母等親屬長期兩地分居的探望問題,前提是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
(二)新調入的職工和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須工作滿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探親假。在下半年滿一年的須在下年度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三)凡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利用各種機會(如出差、學習、因病在家治療休養等)與配偶、父母團聚的實際時間,累計達到或超過探親天數的,在規定的年限內,均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四)女職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產假期滿以后繼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實行保健假(如放射假)休假制度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限短于所享受的探親假期,予以補足。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可以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若配偶不與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地,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四年可探望一次父親或母親。鑒于現行的交通情況,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但在福建境內的,原則上不享受探親假。職工原籍省外,但與父親或母親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父母假期。
(七)外出進修職工,其進修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在職學習的大、中專職工,原享受探親待遇者,入學第一學年內不享受,待第二年起,給予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待遇。原未享受探親待遇者,給予報銷入學及畢業返院路費和規定行李托運費。
(八)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性假期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性假期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性假期二十天。
(九)配偶一方出國學習、工作,時間超過一年(含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出國方擬回國期限前兩個月申請一次探親假(時間一個月)。
二、出境出國探親(略)
三、探親假期限計算
上述假期均包括保健假、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不包括往返路程時間。
四、探親路費報銷規定
(一)職工探望配偶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報銷。
(四)出境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路費報銷至境內。
(五)探親的交通工具限于汽車、火車、輪船。探親路費只報銷直線順道,繞道部分路費不予報銷。
第二條:工休假
一、年休假相關規定
(一)年休假時間: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正式職工每年休假五天,滿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第二十一年起休假十五天。6月30日(含)以前參加工作的,達到規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工休;7月1日(含)以后參加工作的,達到規定年限的,下一年度起享受工休。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或分段使用,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各科在保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安排。
(三)國家規定的婚喪假、陪產(護)假的假期,不計入休假的假期。
(四)職工有下列情況者,不享受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8天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工作人員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以及績效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含院內發放的補貼)。
(六)已享受其他假期規定的職工(如享有保健假、探親假、分娩假等),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公休假規定的,可以補足。
(七)符合年休假條件并規定時間休假者,工資照發,要求到外地休假者路費自理。
第三條:病假
一、職工因病需請病假,必須出具指定就診醫院的疾病證明。未經分管領導批準,私自到外院就診,不予請病假。在外地探親、分娩、出差等,假期結束時患病在外的除患急、重、危癥需在外地住院治療外,一律回院到指定就診醫院治療,否則按事假處理。
二、職工病假期間生活待遇如下:
(一)病假月超過15天(含15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和職務津貼。
(二)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病假兩個月內工資照發,超過兩個月的,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0%;
(三)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六個月以內工資照發,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80%。
三、職工請病假六個月后要求復工上班,要實行三個月的試工期。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試工前后的病假合并計算。如屬其他疾病再請病假(需醫生證明),可酌情病假不作合并計算。
四、經指定醫院確定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職工,其半日工作的工資照發,半日休息的工資按病假生活待遇第1、2條執行。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連續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四條:婚喪假
1.職工雙方結婚屬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可享受婚假十五天。未達晚婚年齡結婚的,經批準可給婚假1—3天。
2.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三天假期;職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給一天假期。
3.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職工需到外地辦理直系親屬喪事的,可據遠近另給路程假。職工在婚、喪假(含路程時間)期限內,工資照發,往返車船費自理。
第五條:分娩假
(一)懷孕期假
1.懷孕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按公假處理。
2.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職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確有實際困難的,可請產前假15天。
3.懷孕流產的職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
(二)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包括產前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婚晚育,已辦獨生子女證的,給產假四個半月,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夫妻雙方為雙職工的,可給男方一周照顧假。
(三)施行節育手術的休假
1.人工流產休假十四天;
2.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十七天;
3.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假三十五天;
4.中期引產,休假三十天;
5.中期引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假五十二天;
6.女性輸卵管結扎(刀扎)休假二十一天;
7.男性輸卵管結扎(刀扎)休假七天;
8.上節育環休假三天。
9.因措施失敗導致兩次以上人工流產的(含兩次),不能再享受上述規定待遇。
(四)哺乳假
凡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予以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增加三十分鐘。每天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在哺乳期內一般不安排從事夜班工作。
第六條:事假
職工請事假全年一般不能超過8天,當月請事假的不發滿勤津貼,當月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15天的,停發崗位津貼和職務津貼。16天至30天的,每天扣分標準工資的70%;31天至以上的,每天扣標準工資的100%。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酌情處理。除符合出境出國探親規定外,請事假出境出國的,從出境之日起停發全部工資及津貼。
第七條:其他假期
1.值班、加班、出差等補休時間由科室領導安排,并在指定時間內休完,不得積假,不服從者可取消補休時間。
2.符合報考條件,經領導研究批準報考研究生,成人大、中專學習者,參加考試的當天均按公假處理。
3.在職職工考入全日制學校的,可憑入學通知提前三天辦理離院手續。
第八條:曠工
曠工半天扣發當天的工資、當月的滿勤津貼獎和當月1/2的超勞獎勵;曠工一天扣發5天的工資,當月的滿勤津貼獎和全月超勞獎勵;超過2天,扣半個月工資、當月的滿勤津貼、全月超勞獎勵和年終考勤獎;一年累計曠工超過15天(含15天)以上的,給予除名處理。
第九條:請假、續假、銷假手續
1.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請病假需附指定醫院疾病證明,請事假應附有關證明或說明理由,其他假期,也應有相應證明或說明事由。由科主任簽署同意意見,行政或臨床科室科副主任以上人員外出學習或請各類假須經分管院長、院長簽字。其他醫務人員外出學習或請各類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須經分管院長簽字。按準假審批權限經各有關領導批準送辦公室登記備案,辦好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請公休假、探親假的須先由院辦審核后,再按以上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人員無特殊情況的須提前三天辦理完請假手續。
2.銷假:職工請假期滿返院上班,須在二天內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無故拖延或不辦銷假,均按超假論處。
3.每位職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請、準、續、銷假”手續,如未經請假、準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未經準予續假而超假者,均按曠工論處。
4.請病假、辦理保留崗位停發工資或其他假達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度的年度考核。
第十條:考勤管理
1.各科室應于次月2日前填報職工出勤月考勤統計表上報辦公室。
2.由院領導組織會同有關科室進行不定期查崗及抽查遲到、早退等情況,發現問題按規定處理。
上述規定從2012年7月6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合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