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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請銷假及考勤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7-11-16編輯:limin

          第一章 員工請銷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紀律,保障員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規范請假手續,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制度對全體員工均有效力。員工請假須事先及時請假,無特殊情況事后請假按曠工論處。

          第三條 法定節假日

          1、屬于全體人民的節日:

          (1)元旦(元月1日)放假一天。

          (2)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二)放假三天。

          (3)清明節(4月4日)放假一天。

          (4)“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放假一天。

          (5)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放假一天。

          (6)中秋節(農歷八月十五)放假一天。

          (7)國慶節(10月1、2、3日)放假三天。

          2、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

          (1)3月8日婦女節放假半天。

          (2)5月4日青年節放假半天。

          (3)在“爾德”節、“古爾邦”節,對少數民族員工放假一天。

          (4)其它節日如需要參加活動者,準假半天或一天。

          3、屬于全體人民的假日,如逢周六、日休息日,假期相應順延,屬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逢周六、日休息日,則不再補假。

          第四條 各類假期規定、辦理及審批程序

          1、事假

          (1)事假:員工因個人原因(不含其他規定假別原因)并經單位同意不能正常出勤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事假的辦理:先由本人填寫《采油六廠員工請假單》,注明請假理由。請事假一至三天以內的,由各單位領導審批;四至十天的,由基層主要領導審批;按規定員工一年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假超過7天者,須報經廠人事(組織)科備案;在試用、見習期間的員工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一律由人事(組織)科批準;請假累計滿一個月者,相應延長試用期和實習期。

          2、病假

          (1)病假:員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出勤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病假的辦理:本人必須持社保中心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及請假單,病假在7日以下的,并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在醫院建議的病休期內休息者,方可按病假考勤。住院人員應提交入院證明并經本單位領導審批。病假超過7日者,必須持社保中心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證明(單據),填寫請假單由基層主要領導在請假單上簽字同意后,在廠人事科辦理備案。

          員工在探親假期滿,因患急、重病而不能及時返回時,應向單位續假;歸隊后,憑縣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由基層主要領導在請假單上簽字同意,超過7天的在廠人事科補辦審批手續。

          3、工傷假

          (1)工傷假:由廠安全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致使員工無法正常出勤而形成的假別;

          (2)工傷假的辦理:員工經廠安全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需要休息治療時,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在請假單上簽字,經安全部門審核同意后,在人事科(組織科)辦理審批手續。

          4、婚假

          (1)婚假:員工因結婚而形成的假別;

          (2)婚假的期限:員工結婚,如不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齡婚假延長到一個月;一方夠晚婚年齡的,一方享受一個月的婚假,另一方只享受三天婚假;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處結婚者,可給予適當的路程假。

          (3)婚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領導簽字后,由廠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5、喪假

          (1)喪假:是指因員工直系親屬死亡而形成的假別。直系親屬專指員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2)喪假的期限:員工在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享受喪假三天,路程假另計。喪假如在探親期間,不再另給假期;

          (3)喪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到廠工會備案。

          6、產假:

          (1)產假:是指女員工生育子女所形成的假別;

          (2)產假的期限:已婚婦女生育第一胎子女產假為98天,年滿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為晚育,其產假可延長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可延長到50天;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根據縣以上醫院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0天產假;

          (3)其它相關規定:女員工按計劃懷孕,因特殊原因需保胎休息,經縣以上醫院開據證明,可按病假處理。保胎休息和病假合并計算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月發放長期病假工資,但按計劃生育時,從生育之日改執行產假的政策。產假期滿后仍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不按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其保胎期間按事假處理;女員工非婚生育時,不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息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4)產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7、計劃生育假:

          (1)計劃生育假:是指女員工因計劃生育需要休息而形成的假別;

          (2)計劃生育假的期限:懷孕帶環人工流產手術者,休息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息50天;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息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放置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做結扎術,男性休息10天,女性休息30天。

          (3)計劃生育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到企業文化科辦理審批手續。1個月以上的計劃生育假,在計劃生育部門審批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8、撫育假

          (1)撫育假:是指女員工在產假期滿后因育嬰兒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撫育假的期限: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女員工,因育嬰兒而申請撫育假的,經組織批準后,可以享受6個月的撫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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