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門衛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證校區安全,做好校園安全管理,制定本規定。
一、進出校門者應自覺接受門衛值勤人員的查詢、驗證。
二、外來人員、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校內者,應在門衛值班室履行登記、換證手續。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應服從門衛值勤人員的指揮,機動車進出校門時必須減速慢行;騎自行車出入校門時,應下車推行。
四、非經學校有關單位約定,各類經銷、收舊、送貨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校園;為校內經營單位、經商業戶送貨的車輛,須辦理通行證;
五、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出校的人員、車輛,須持有關院系、部門開具的《攜物出門證明信》或相關證明,并接受門衛值勤人員的查驗并登記,經同意后,方可出校。
六、無關人員不得在門衛工作場所逗留、大聲喧嘩;任何人不得干擾門衛執勤人員履行職責。
七、校門規定區域內嚴禁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八、遵守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禁止在校門區設置、張貼各類廣告。
九、南北大門全天 24 小時值勤,確保暢通;東大門早 7 點到晚 7 點值勤,僅供人員出入,禁止車輛通行。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