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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異動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促進公司穩定發展,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員工的能力,達到人與事最佳配置,為實現公司的戰略目標創造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原則。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慎重地進行人事調整。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在職員工的升、降、調、辭、退等活動。
二、升職、降職
第四條 晉升。員工因工作績效優異,有領導才能、管理能力,由較低的職位上升到較高的職位。
第五條 晉升種類:
1、 中、高級職位的晉升;
2、 職位輪換的晉升。為打破晉升只是垂直式的,鼓勵員工橫向調動,即輪換工晉升,使晉升者得到全面的發展,避免員工在同一職位太久而失去活力與創造力;
3、 職稱變更的晉升;
4、 內部招聘的晉升。
第六條 降職。員工從原有職位降低到責任較小的職位,其薪酬、權利、責任、機會相應降低。
第七條 升降的依據:
1、 職位所要求的知識、技能;
2、 相關資歷和經驗;
3、 工作表現和品行;
4、 適用性和潛力;
5、 公司要求的其他必備條件。
第八條 升降審批
1、 一般管理人員(主管以下)的晉升和降職,均須有所在部門經理提名,撰寫職務變動申請,同時備齊相關資料,交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后上報董事長、總經理審批,確定最后結果,并正式發文通知。
2、 部門經理的晉升和降職,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董事長、總經理審批,由人力資源部正式發文通知。
第九條 必備材料包括:
1、 員工績效考核情況;
2、 員工培訓及培訓考核結果;
3、 擬調整職位的任職資格;
4、 其他材料。
三、調動、借調
第十條 調動。公司部門之間平行調動,薪酬做相應的調整。
第十一條 借調。因公司需要,員工在公司部門間的異動,人事薪酬關系不發生轉移。
第十二條 審批。員工調動、借調須由申請人撰寫申請,由人力資源部上報董事長、總經理審批。
四、辭職
第十三條 辭職。員工主動要求脫離現任崗位,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退出公司的人事調整活動。
第十四條 審批。員工辭職之前,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其直接上級簽字同意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由董事長及總經理審批。
第十五條 辭職違規。員工不按以上程序辦理辭職手續,并給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五、辭退
第十六條 辭退。大廈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第十七條 辭退依據。大廈辭退員工須依據勞動法規和大廈有關規定進行,必須經董事長及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人力資源部門執行。
第十八條 辭退審批
1、 一般管理人員(主管以下)由部門經理提出書面建議,人力資源部審核,報董事長及總經理審批;
2、 部門經理的辭退則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報董事長及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 補償金。無過失辭退員工,員工享受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以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 交接
1、 職務變動的員工接到通知后,辦理移交手續,于一周內完成工作交接。
2、 員工辭職后,經與其直接上級協商,確定離職期限,并在離職前,做好工作交接。
3、 被辭退員工應以工作為重,及時做好工作交接,并在指定日期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如不辦理交接者,公司有權采取處罰措施。
六、退休
第二十一條 退休。凡符合國家退休規定的員工,按國家規定或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二條 返聘。中、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可以執行返聘政策,但返聘年限最多不超過3年(含3年),并需上報大廈董事長及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三條 審計。大廈部門經理(含)以上人員異動時,大廈安排相關人員進行離職審計,審計結果將作為辦理手續的依據。
七、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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