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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崗離職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離崗離職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離崗離職管理制度1
第一條、
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并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于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于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
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三條、
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四條、
經批準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并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后,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
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于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私 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員工離崗離職管理制度2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 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 《離職手續完備表》 ,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 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 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 解除條件
2.1.1 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 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 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 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 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 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 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 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 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員工離崗離職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目的
為規范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T工個人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T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T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ǘ﹦趧诱唛_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ㄈ﹦趧诱咚劳觯蛘弑蝗嗣穹ㄔ盒嫠劳龌蛘咝媸й櫟;
。ㄋ模┯萌藛挝槐灰婪ㄐ嫫飘a的;
。ㄎ澹┯萌藛挝槐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離職手續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 《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 培訓資料原件
(5) 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 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并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后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1) 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由辦公室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 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 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損失
B、 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 = 培訓費 ×(合同未滿月數 + 6) / 合同期限月數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 工資
。1) 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 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 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 = (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 + 3)× 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五、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 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 檔案關系
。2) 社保關系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第五章 附則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
員工離崗離職管理制度4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員工離崗離職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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