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員工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院員工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一、人事調動制度
(一)、人員調動必須堅持崗位工作需要,專業對口,按正常程序辦理。
(二)、院內各科室調動按下列程序辦理:
1、醫師調動,由醫務科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商后,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準。
2、護理人員調動,由護理部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調后,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準。
3、后勤人員調動,由后勤有關科室提出,經人事與有關科室商定后,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準。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隨時調動任何工作人員。上述院內調動,都必須由人事管理處填寫科室調動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到新崗位報到。
(三)、外單位人員要求調入我院,必須是崗位專業急需人員,調入對象需由相關職能部門考核、評定后遞交院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外單位調入人員自調入之日起,工資參照正式職工發放,獎金等福利參照同類(同年工作)人員執行。
(五)、對要求調出人員,在科室工作允許的前提下,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相關職能,經院部同意,由人事科辦理調出手續。
二、畢業生入院制度
(一)、我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接收相關專業應屆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
(二)、人事管理處負責擬定本年度用人計劃、具體條件及招錄方案,提交院辦公會議討論。
(三)、人事管理處根據院辦公會議的討論結果,對外發布招聘信息,進行按規定要求的招考。
(四)、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招考工作,并將考試成績報院部,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錄取名單。
(五)、畢業生的人事關系逐步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引進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制度
(一)、對專業技術人中的培養應立足于本院,對一些本院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采用引進的辦法予以解決。
(二)、相關職能部門和人事科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考核資格審定,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試聘期限、崗位職責、經濟待遇等。
(三)、試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個月,試聘期過后,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試聘人員的業務能力做出書面的評定,由分管院長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正式聘用事宜。
(四)、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與應聘人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
(五)、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關系應由區人才交流中
心代管。
四、衛生技術人員準入制度
(一)、人事處審核資格(身份證、畢業證書、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二)、通過院部初步考核,填寫招聘人員報名表。
(三)、醫務處(護理部)或所在科室對其業務考核并復核其資格。
(四)、考核合格者,各職能科室交院部簽署意見同意錄用。
(五)、按專業進行崗前培訓。
(六)、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等有關規定,報當地衛生局審批或備案。
五、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制度
(一)、醫院招收各類協議工,首先由人事管理處根據醫院人員編制情況,按照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制定用工計劃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報院部批準后負責辦理招收錄用、簽訂合同,核定工資等手續,并負責辦理調配、獎懲、福利待遇、辭退等事項,錄用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執業準入規定辦理。
(二)、醫院招收協議工,由人事管理處簽署勞動合同后統一調配給所屬各職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負責考勤、考績,提出獎懲或辭退意見,由財務科編報工
資表,經人事管理處審核后執行。
(三)、招用的協議工須持本人的身份證及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資格證書,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體檢合格方可錄用。
(四)、協議工錄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內但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繼續留用須續簽合同,新錄用協議工試用期為36個月,如發現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和不符合錄用條件者不再留用。
(五)、協議工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醫院規章制度,工作不負責的、發生重大差錯、服務態度差、不服從分配、不能完成本職工作者醫院有權隨時辭退或酌情予以處罰。
(六)、錄用外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待業人員,涉及原單位爭議時,醫院不負責合同以外事宜,對爭議之外由協議工本人出面和原單位協商,協調無效時和醫院終止勞動合同。
(七)、協議工工資待遇按照勞動法規,參加社會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以雙方協議達成的工資標準執行。
(八)、協議工工資福利待遇參照院內相關執行。
六、考勤制度
(一)、全院實行考勤制,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全體科員考勤工作,每月如實填寫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報人事管理處。
(二)、各科考勤必須專人負責,每日的考勤情況要真實
地記錄在考勤表上,符號要準確,有差錯改動時,須經科室領導批準后,由考勤員更改,個人不準隨便改動。
(三)、全院職工要嚴格遵守考勤請假制度,各科領導應嚴格按請假制度把關,按規定批假。對于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科室負責人未知下屬人員去向的;
3、病假當日不交病假證明書(急診除外)或未與科主任、護士長請假者;
4、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5、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院者。
(四)、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時銷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七、請假制度
(一)、探親假。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
(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
(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
(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路費按規定報銷)。
(6)、外來人員;
(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么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一)、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當年只能享受一種,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三)、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四)、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五)、年休假:
1、休假對象: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文件規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行。
2、假期標準:
(1)、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
(2)、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5)、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a、當年病假、療養假累計超過45天的;
b、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c、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d、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仍按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準,報人事科備查。
(六)、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后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后,由業務院長審批。出院后辦理請假手續(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七)、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后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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