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5年,就已經有人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即將上報的個稅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哪些個人收入繼續分類征收個稅,哪些收入納入綜合征收范圍。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把個人的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我國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共計十一類。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進行了相關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早在1995年,就已經有人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至今已經過去了20個春秋,我國仍然實行的是分類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什么過去這么長時間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并沒有啟用?
施正文:有兩個原因。第一,綜合所得稅施行以后,個人所得稅將會加大對高收入人群的調節力度,也就是說稅收負擔會在全體公民間進行重新的分配,所以現有的稅收負擔的分配格局就會遭受一些阻力。另外,這種調節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它對效率也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它還會影響到中國稅制在國際中的競爭力。第二,中國需要很強的對收入財產涉稅信息的征管能力,這就需要全社會的財產收入信息都匯集到一起,但是目前我們還不完全具備這個條件。
經濟之聲: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我們還不具備實行的條件,能這么理解嗎?
施正文:經過了這么多年的發展,特別是現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政府共享信息平臺的建設已經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現在無論是不動產的統一登記,還是其他財產的統一申報以及部門信息碎片化的管理應該都已經逐步具備了條件。另外,法律的競爭還存在問題,法律建設也比較滯后。我們的稅收征管法現在并沒有要求第三方把信息歸結給稅務機關,更沒有一個相應的保障機制。
經濟之聲:從媒體報道來看,不少專家、學者呼吁盡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有什么好處?
施正文:最大的好處就是它比較公平,它可以發揮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有助于實行公平的分配。另外,它可以防止逃避稅的行為發生。因為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之后,不同類型所得的稅率和計稅方法都不同。
經濟之聲: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門檻是2011年修訂的,起征點是3500元。4年過去了,物價水平、工薪標準、人口政策等,都發生了變化,這成為很多人認為應該提高個稅起征點的依據。但是也有不少專家提出,提高起征點不是未來改革的方向。您認為,個人所得稅征收改革方案中,應不應該包括提高個稅起征點的相關內容?
施正文:這個起征點僅僅是對工資薪金所得這一類型費用的扣除,但是它并不適用于所有類型的所得,它更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家庭的其他情況。所以如果單獨提高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其他類型的所得不進行調整,實際上就沒有可比性。另外,如果我們要調整所謂的起征點,工資薪金更高的人享受稅收減免的可能性就更大。因為高收入人群的稅率高,提高起征點以后,其稅款的下降幅度就大大高于中低收入的人群,所以根本的問題不是起征點的調節,而是稅制模式的轉型。
經濟之聲:是不是要家庭整體來核算收入?
施正文:在申報的時候,可以以個人名義申報,也可以以家庭的名義申報,這是有選擇性的。很多國家都是采取這樣一種方式,它的稅負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別。無論是哪種形式,關鍵都要考慮到家庭因素,例如你有無配偶或小孩、是否需要贍養老人、孩子的教育情況以及醫療和住房情況等,這些都屬于基本的生存權,都應該在稅費里面扣除。我們現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沒有統籌考慮這些因素,所以它會導致很嚴重的不公平。
經濟之聲:從改革的趨勢來看,未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承包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都有可能納入綜合征收范圍。除此之外,個稅征收的改革方案還應該顧及哪些內容?
施正文:首先,要很好的考量哪些所得應被放到綜合征收范圍,但是現在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勞動所得,像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包括生產經營所得都可以放到里面,然后實行綜合稅率、累進稅率。另外一個就是資本所得,實際上股息率就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退休金使用費所得,這些都是資本所得。資本所得將來可能會屬于分類征收,實行比較比例稅率。當然我們也認為資本所得不一定使用比例稅率,例如對短期的投機性的資本所得可以使用較高的稅率,甚至是累進的稅率,而對長期的投資,而不是投機采用較低的比例水平。因為資本所得使用比例稅率,主要是考慮到資本的流動性。因為經濟全球化以后,如果稅率過高,中國的資本技術人才可能會大量外流。此外,為了擴大投資,促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效率的提升,我們也需要資本所得發揮更大的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對資本所得做出這樣的一個安排。
個稅改革方案最快年底上報 不單純提高起征點
方案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哪些個人收入繼續分類征收個稅,哪些收入納入綜合征收范圍。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把勞務報酬所得納入綜合征收范圍,可以對納稅人的勞動所得有一個更好的調節作用,比原來的稅制好很多。”此外,他還建議把股息紅利納入綜合所得以及包括房租在內的經常性所得納入綜合征收范圍。“納入綜合的種類越多,調節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時征管運行成本也會越高。比如房租所得在分類征收的情況下都很難征收上來,更別說綜合了。”
劉劍文則認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承包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都有可能納入綜合征收范圍。”
確定了綜合征收范圍后,還需要確定綜合計征的稅率,F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范圍是3%至45%,共計七檔稅率,綜合所得的稅率是和薪資所得稅率一樣,還是有所調整,尚需進一步明確。張斌表示,工資薪金所得稅是每個月由單位代扣代繳,相當于預繳;綜合計征后,綜合稅率的高低涉及個人是需要補稅還是退稅。
除此之外,個稅改革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是要不要以家庭為單位征收,要不要引入差別扣除。在現行稅制下,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因素沒有被考慮進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多次提出,個稅改革“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稅的同時,會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