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字〔2014〕87號
衡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轉發省人社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企業單位:
為維護勞動者勞動報酬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冀人社發[2014]261號)轉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衡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 11月6日
衡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14年11月6日印發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261號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經省政府批準,從2014年1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執行時間及標準。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依次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各檔依次為15元、14元、13元、12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適用范圍。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三、 加強貫徹落實力度。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法確定的保障勞動者報酬權益的剛性底線,用人單位向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單位的勞動者)支付的應付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清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確保最低工資制度貫徹落實。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