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處理“加班費”的問題
加班費是與企業和勞動者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一方面,部分企業希望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來增加生產,部分勞動者也希望加班加點來增加收入。但企業在安排加班加點時又想控制工資開支。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定還不健全,雖然國家和地方頒布了不少勞動法規,但是關于如何界定加班、如何進行加班費的計算,國家、各省、各市標準不統一,難以操作。加班費問題,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一、國家關于加班費的規定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1995年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又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8年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職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折算。
2007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制度實施情況
一是執行加班制度的企業,有些員工上班時間不做工作,都留到加班去做,申請領取加班費。一個月下來,加班費比工資還多,加班制度處于失控狀態。二是不執行加班制度的企業,從領導到員工都不存在加班情況,這就存在因加班問題產生勞動糾紛的隱患。三是部分執行加班制度,如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加班多,計算加班工資基數高,因此一般情況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發放加班費,以補休為主;其他員工可以安排補休或給予加班費。
三、“加班費”執行中的問題
一是法律法規對加班的界定不夠具體。我們只能把握基本的原則是“按照規定的程序被批準或確認的”,加班的界定主觀因素較多。
二是法律法規對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標準不明確。由于相關規定不明確,企業只能在制度中明確計算基數,便于實際操作。
三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領導能夠兼顧工作,又考慮公司的人工成本,可以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偏重于安排補休。如果讓員工選擇補休或補助,當然會選擇補助的較多,因為發放的補助相當于工資的2倍,而請事假也就扣發1倍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領導還是很通融,不會不批假。這一條款的具體執行不能寫進制度中,只能是用人單位領導實際把握,因為員工的工作如何安排只有他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