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是我國企業對于企業中高層人員所普遍采用的薪酬激勵模式。一般而言,年薪包括基礎年薪與效益年薪,其中效益年薪是根據被激勵人員在年度內完成的業績狀況所決定的,即事先制定一個業績基數作為年度業績考核的依據,如果完成了該業績基數,則可以獲得相應的效益年薪,其中超出的部分還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勵。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何能夠科學合理的確定業績基數是較為困難的。在企業中,下級由于從事具體的實際操作工作,從而更容易獲得有關的數據,因此做出的各種預測通常比上級要準確的多。但是根據“自利原則”,從其個人利益出發,他們在申報業績基數時,下級會更傾向于提供有利于自己的相對容易完成的業績基數。而上級經理由于專業因素和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很難判斷業績基數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而利用聯合基數法確定年度業績基數,就是讓下級自己上報一個能完成的年度業績基數,通過超額獎勵系數和少報懲罰系數機制的設計,使得下級人員只有在如實上報年度業績基數時才能獲得自身的最大收益。
該方法的具體操作是:先由下級自己定一個能完成的年度業績基數X,在這個基數的基礎上乘以一個系數W(W
R=|Y—WX|×P—|Y—X|×Q
其中:P為超額獎勵系數;Q為少報受罰系數;W為下級自報數的系數;R為下級實際獲得的凈獎金;X為下級上報的業績基數,X≥0;Y為下級實際完成的業績Y≥0。除了下級自報業績基數X外,企業還需要確定超額獎勵系數P、少報受罰系數Q和下級自報數權數W這3個參數的取值,其中,聯合基數法要求以上3個參數之間必須滿足:P》Q》W×P》0,即:超額獎勵系數》少報受罰系數》下級自報數的權數×超額獎勵系數。
例如,某廠廠長自報可完成利潤X:300萬元,而實際完成利潤Y=500萬元,其中W:90%,P=80%,Q=75%。經過計算可以得出他實際能拿到的績效獎金是34萬元。而當他如實上報500萬元利潤時,可獲得的凈績效獎金為40萬元。
因此,利用聯合基數法來設計年薪制,能夠使得高管人員必須將真實的數據提供出來,這樣既確保了企業的利益,又保障了員工的利益,而這正是激勵理論中激勵相容原則的要求。